纳税指南_1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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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纳税人培训二、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纳税人培训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

2、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二、税收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 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 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 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返回目录(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

3、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 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二、企业应当在

4、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 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 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 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 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返回目录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

5、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 ,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6、(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 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 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 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 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

7、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 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 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 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 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 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8、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 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 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 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 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 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第

9、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 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 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 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

10、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 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 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返回目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 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

1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 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

12、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 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 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

13、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

14、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 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 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 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 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 对 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 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 报免抵退税。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

15、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 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 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 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 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 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

16、缴 纳增值税。(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 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 单据凭证);(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 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 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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