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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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理解 医疗事故的概念 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 曲源n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 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 据以上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 以下四个要件: n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n必须要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正常 履行职务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属过失范畴); n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 n违法、违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 关系。n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概念 :n一、 医疗机构 n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

2、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1994年2 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n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 日起执行 (节录) n第一章 总则 n 第二条 本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 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n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n第三章 执业n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 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n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

3、业许可 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n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n第四章 执业 n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 活动。 n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 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n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 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 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 十三条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 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

4、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 n第五章 监督管理 n第六章 罚则 n第七章 附则 n二、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 他技术人员。以下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 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 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护士管理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 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 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n三、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依法取得执业 资格的人员无证行医的行为。 附:2004年05月 卫生部

5、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执行情况 n据介绍,此次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 包科室”。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业的,包括通过买卖、转让、租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 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 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 为的。 n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 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 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 称未作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 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 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外

6、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从事医疗 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 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 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 诊”的,都在清理之列。 n违法、违规行为的概念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 两种基本形式。常见的几种情形:n 一、临床科室(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 各病房)的违法现象:n 1.对危、急病人能治疗而拒绝诊治,以致延误 抢救时间的;或对病人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 不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记录不全,遇到疑难、 危重病员擅自作主而不请示上级医师,

7、或不按 规定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而擅自转院 延误抢救时机。 n2.急诊室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致病人延误抢救 时机;或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缺乏准备 ,要使用时难以找到,补充不及时等。 n3.抢救室药品、器材消毒不合格,致患者因交 叉感染加重病情。 n4.值班医师对病员观察并细致,盲目自信,凭 经验开药而致病员损害;或接到护士、患者家 属通知,拒不到场诊治而致患者病情恶化。 n5.值班护士注射时违反操作规程,对有药物过 敏史的患者不加询问,或不重视患者陈述,致 患者出现过敏反应,造成损害的。 n6.违反手术室工作制度,不进行消毒灭菌工作 ;术前诊错部位,术时开错刀;术中擅自扩大 手术范围;

8、大手术不进行术前讨论,未做好充 分准备及上手术台;术中粗心大意将器械、纱 布、缝合针遗留患者体内;术中发现与原诊断 不符,术者不能胜任该手术,又不请示上级医 师,盲目蛮干,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n7.开展危险性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 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 事前未作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 依据,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进行。 n 8.助产工作违反操作规章,粗暴拉扯胎盘,造 成产妇子宫大出血;婴儿出生后未及时处置或 抢救、或粗心大意处置导致婴儿窒息死亡。 n二、医技科室(药剂、检验、放射、同位素、 病理、心电图、超声波等)的违法现象: n1.药剂科工作人员收取处

9、方后马虎大意,未按 规定详细审查处方内容;或与有药品用量用法 不妥、用药禁忌时不闻不问,不按规定更正; 或对有变质现象、标签模糊的药品,不加鉴定 ,不请示,直接调配;或发出的方剂按规定应 详细标明于药瓶、药袋上而没标明造成严重后 果的。 n2.对危急病人,有条件而拒收标本致延误诊断 时机;或查对标本不严格、收取不合要求的标 本使化验结果与病情不符以致严重影响诊断; 或将检验结果写错致使临床医师误诊;或未按 规定烧毁标本造成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的。 n3.急、危重患者经临床抢救后,患者可以耐受 检查(、超),又确有检查指针,并且有 临床医师陪同,而相关科室却借故推诿、延误 检查,影响诊断,造成患

10、者严重后果的。或有 关人员即无经验,有不请示上级,马虎了事, 发生明显漏诊、误诊。 n4.进行放射治疗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 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疏于观察疗效和放射反应 ;或未制定放射治疗计划,定位不准确等造成 患者发生放射损伤的。 n5.对要进行核素检查、治疗的患者,未严格掌 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盲目进行;或擅自允许患 者在实验室外服用同位素;或违反放射性同位 素制剂的有关规定;或同位素医师缺乏抢救技 能;或未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防护用具、放 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n6.进行特殊检查(心电图、基础代谢、超声波 、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时,检查人 员不负责人,马虎了事造

11、成误诊。 n7.在进行内窥镜检查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动 作粗暴,致使患者的正常器官发生穿孔及大出 血。 n8.进行针灸治疗时,术者不负责任、擅离职守 ,出现漏针、断针等。 n9.病理检查中,违反有关标本取送的规定,导 致标本不新鲜或被感染;或违反病理检查的操 作常规,导致标本丢失、切片不完整引起漏诊 或误诊的。 n三、麻醉工作中的违法行为:n 1.麻醉医师不熟悉受术者的病情、各项检查结果,盲 目施行麻醉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 n 2.对重大手术,缺乏与主刀医师的交流,未按规定制 定麻醉方案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n 3. 麻醉医师在麻醉期间擅离岗位或观察不仔细,发现 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导致

12、患者人身损害的; n 4.对新开展的针刺、中药麻醉没有实践经验,又不请 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处理;或违反24小时随访的规定, 致使患者在出现意外情况时无法及时抢救的。 n四、后勤、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n 1.病房阴暗潮湿、脏乱、消毒不彻底,致患者交叉感 染; n 2.查房未按规定进行,流于形式,对危重患者的病情 变化观察不够,没有及时处理,延误诊断治疗时机; n 3.节假日未设或未按规定设立值班医师,致使患者病 情变化时无人抢救,无人主治而发生损害后果的; n 4.交接班混乱,致使用药、处置、记录等发生差错而 发生损害后果的; n 5.血库管理混乱,血源来路不规范,贴错标签; n6.水电供应不及时

13、,相关工作人员擅离职 守,使水电中断得不到及时修复; n 7.医疗器材供应不及时、错误、损坏、 被污染等危害患者的; n 8.供应室消毒不严,造成交叉感染; n 9.药库管理混乱,乱收乱发药品,致使 药品变质、患者中毒等事件发生。 n过失的概念:n一、所谓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因当预见自己的医疗行 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一概念表 明主观上为过失而不是故意。它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n有关的医务人员应当、也能预见自己的医疗行为 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如果医务人员不应当、或不 能预见(由于条件的限制)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 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14、,则不构成过失。 n有关的医务人员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不良后 果的发生,而是否定后果的发生(自信或侥幸)。 n二、过失的种类:n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n 三、医疗中的误诊、误治与过失的关系。医务人员在 实施误诊、误治行为时,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是承担 法律责任与否的关键。n 有过失的误诊、误治; n无过失的误诊、误治:(1)个体差异;(2)任 何疾病的发生、发展都有自身的规律,显现特征需要一个过程。(3)有些疾病成因不明,目前的医学水平 缺乏诊治手段。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 关于人身 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 的限定,可以参照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及医疗事 故分级标

15、准(试行)。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两大类: n一类是造成患者死亡,组织器官损害、缺失,残疾; 另一类是造成患者的一般损害。 要正确把握这一要件 ,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这种损害后果是在诊疗 过程中直接造成的。即医护人员的诊疗活动与患者的 损害结果之间是第一层次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从 哲学上看,前者是后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这种 损害后果仅指人身伤害,而不包括其他方面的损害, 如精神损害。 案例1:一女子婚后4个月有了身孕时, 在某医院被确诊为怀孕3个月,但该院医生却误写成了 6个月。其丈夫据此认为她不贞洁而与之离婚,该女因 此精神失常。案例2:某女因难产致会阴严重破裂,经 缝合后痊愈。但此后在过性生活时像触电一样疼痛难 忍,夫妻感情几乎破裂。10年后,从其小阴唇内侧粘 模下取出中号缝合针一枚。 n违法行为与人生损害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 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由 于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人 身损害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反之,虽然给患者 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 疗活动中没有违法、过失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其间的因果关系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n一、简单因果关系 n指一因一果关系,即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完全是由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此外别无其 他原因。如:某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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