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49702848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保险公司车主应否担责作者:黄仲胜 李春晓 发布时间:2013-07-24 12:17 月 23 日,笔者看到光明网发表了一篇案例题为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 保险公司车主均担责 ,对此产生兴趣并作了些思考,于是形成文字,以供商榷。【案情】2011 年 12 月 15 日,被告佟早成私人购置合资轿车一辆,上牌照为鲁 SB0069,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5 千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向佟早成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限为 200000 元,保险期限自 2011 年 12

2、 月 17 日零时起至 2012年 12 月 16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自足额交费次日起生效。2012年 2 月 12 日,被告佟早成的合资轿车停入其自家房的车库内,当晚19 时许,该车无端自燃,不但烧毁整车,还引燃一旁二原告的民宅,经当地公安消防队全力救助,火灾于当日 23 时许扑灭。经鉴定,二原告被烧的房屋价值人民币 7 万余元。2012 年 11 月 24 日,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佟早成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房屋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属于无端自燃,不系人为,故被告佟早2成和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房屋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佟早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

3、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被告佟早成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亦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评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该条规定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没有明确确定专指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佟早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被告佟早成已投保的车辆停放车库发生自燃,发生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非道路事故,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4、款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本案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

5、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 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 年 6 月 15 日印发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被告佟早成停放车辆应属于正常使用。被告佟早成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亦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价折款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

6、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 本案中,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人即两原告造成了4直接财产损失,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200000 元,两原告请求两被告佟早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0 元在限额范围内,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住所地自家车库发生火灾烧毁了隔壁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7、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佟细声、佟和声财产损失人民币 70000 元,被告即车主佟早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车辆自燃烧毁邻居屋 保险公司车主均担责保险公司车主均担责发布时间:2013-07-23 13:45:245本网讯(汪锦修)本网讯(汪锦修) 小车停放车库无端自然,蔓延并将邻居一栋房屋烧毁。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在

8、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佟细声、佟和声财产损失人民币 70000 元,被告即车主佟早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 年 12 月 15 日,被告佟早成私人购置合资轿车一辆,上牌照为鲁 SB0069,并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5 千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向佟早成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限为 200000 元,保险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17 日零时起至 2012年 12 月 16 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自足额交费次日起生效。2012年 2 月 12 日,被告佟早成的合资轿车停入其自家房的车库内,当晚19 时许,该

9、车无端自燃,不但烧毁整车,还引燃一旁二原告的民宅,经当地公安消防队全力救助,火灾于当日 23 时许扑灭。经鉴定,二原告被烧的房屋价值人民币 7 万余元。2012 年 11 月 24 日,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佟早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房屋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二原告起诉后,被告保险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本案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6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佟早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有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

10、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该条规定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没有明确确定专指交通事故。被告佟早成已投保的车辆停放车库发生自燃,发生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非道路事故,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本案原告请求的是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佟早成车辆在车库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以交强险的规定起诉”、“ 也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11、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 年 6 月 15 日印发各保险公司7遵照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

12、包括行驶和停放”,被告佟早成停放车辆应属于正常使用。被告佟早成将其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履行了交清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的证据,亦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价折款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人即两原告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200000 元,两原告请求两被告佟早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 70000 元在限额范围内,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另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超过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再者被告佟早成的轿车在住所地自家车库发生火灾烧毁了隔壁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8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