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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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1、行政、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 、 “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 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 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 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 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 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极

2、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 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 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 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 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 ,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 滥用。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 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

3、行 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 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 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 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 形式表现出来。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

4、的载体。 分类: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件;软法规范 5、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6、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

5、的承担者,除了行政 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向对象(1)物质财富 (2)精神财富:如著作、专利、发 明等,主体的名誉也可以视为精神财富;(3)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碍交通等。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 践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其作用有:(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

6、的制定、修改、废 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 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 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 存在的。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实践证明,

7、不坚持合法性原则是无法实现行政法治的。在我国,人们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行政违法的事是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 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 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 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

8、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 、 “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公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 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

9、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原则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性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时的,应当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四、依法行政原则四、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该原则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 越法律而行为。(2)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 立法规定,行政机关不

10、得代为规定。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基本上只是对政府的要求。具体包括: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五、信赖保护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由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 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 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 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

11、家、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 以作出该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 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 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 要对相对人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行政效率原则六、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 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正

12、当程序原则七、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 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 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规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行 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八、行政公正原则八、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

13、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 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 方面的要求。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 关因素,不专断。 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 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九、行政公开原则九、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 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开,让相对人依 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定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

14、依法应保密的以 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 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 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 件的资格。具体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包括: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行政优先权条件: 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

15、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必须有法律根据。 3、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 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 务。 4、公务员、公务员: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 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6、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5、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种类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第三章 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公共服务性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裁量性、效力先定性 3、行政行为内容、行政行为内容 1) 、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如给予律师资格、医师资格,或发给奖金、抚恤金等; 2)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就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某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 吊销营业执照、或免除纳税义务等; 3) 、 变更法律地位 就是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如批准营 业执照扩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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