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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云网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 )普行初字第 号原告 XX,经营地 XX。法定代表人 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XX,地址 XX。法定代表人 XX,局长。委托代理人 XX,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 XX,被告工作人员。原告 XX 不服被告 XX 作出 XX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 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 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XX 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 XX 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