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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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马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袁雪石 国务院法制办关键词: 姓氏/第三姓/婚姻姓氏/姓名权内容提要: 关于姓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而对“第三姓”的确定更是存在诸多争议。不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比较法上看,“第三姓”都是客观存在的。从姓名的区别功能、重名现象的减少、婚姻、家庭共同体凝聚力的增强、和谐社会的建立等方面看,“第三姓”都应当存在。在具体确定“第三姓”时,申请人必须具有正当利益或充分的理由,并应依一定程序进行。关于姓的确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而完整的规定。通过检索我国法

2、律、法规数据库,我们发现目前涉及姓的确定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少之又少,对此问题规定得比较明确的是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 22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18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3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 4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涉及姓的确定问题,但这些规定或者局限于简单

3、的变更姓名的程序,或者强调子女可以随父姓、母姓,但都没有直接回答改姓是否可以、改姓的法律规则等实质性问题。正是由于立法上存在欠缺,才使实践中在姓的确定上存在一系列问题。萧氏“第三姓”案就直接反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性。 5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女士于 2003 年 4 月 1 日、2 日、6 月 6 日多次携带齐备的证件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为其新生儿登记户口。大钟寺派出所及海淀区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三次拒绝了黄女士的请求。拒绝理由是新生儿的父亲姓肖、母亲姓黄,而新生儿的母亲在给孩子注册户口时却提出要把新生儿的姓氏注册成“第三姓”“萧”。黄女士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4、法通则第 99 条的规定,其新生儿享有姓名权,作为新生儿的监护人,其有权决定新生儿的姓名,于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钟寺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其新生儿“萧清扬”进行户口登记。对于类似的改姓案件,以往学者对此的分析多局限于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解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这是一个对“第三姓”的法律承认与如何规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允许存在“第三姓”的历史依据所谓“第三姓”是指父姓与母姓之外的姓氏。是否允许姓“第三姓”说到底是一个改姓的合法性问

5、题。笔者认为,“第三姓”在人类历史上是客观存在的。在人类历史上,姓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增多的。人类社会的姓氏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改姓符合姓氏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历史上的姓名制度证明了“第三姓”的存在。中国历史上姓氏制度较大规模的变革有三次:姓氏制度的第一次大突破是在战国以后,那时不但贵族有姓氏,而且平民也有了姓氏,但是当时的姓与氏仍有区别。姓氏制度的第二次大突破始于司马迁的史记,而且自汉代开始,从天子到庶人都可以有姓了。 6在魏晋南北朝时,不同的姓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高下之分,门阀制度为其提供了坚固的制度保障。 7姓氏制度的第三次大突破是在“安史之乱”之后。“安史之乱”沉重地打击了维持

6、姓氏高低贵贱之分的门阀制度,唐宪宗元和年间的元和姓纂在决定姓氏的先后顺序时连皇族李姓也不做特殊对待。从此,姓氏表明身份等级的社会功能逐渐萎缩。 8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历史上的改姓大约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 因民族融合而改姓。1) 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互相改变姓氏。胡姓汉化最常见,如汉武帝赐匈奴休屠王的太子日姓“金”;又如,朱元璋曾下诏禁止胡服、胡语、胡姓,不少少数民族的复姓均改为单姓,呼延改呼、乞伏改讫等,连春秋时的复姓也改成了单姓。2) 少数民族统治者接受汉民族的文明,倡导胡改汉姓。最著名的例子是北魏孝文帝下诏改鲜卑姓为汉姓。3)

7、为适应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从汉姓。如近代满族的改姓,爱新觉罗氏改姓金、罗、肇、德、洪、依、海等,马佳氏改姓马,叶赫那拉氏改姓叶或那等。汉姓胡化最著名的例子发生在北周,宇文觉称帝后,崇尚本民族习惯,以夷为贵,将汉姓改为鲜卑姓。如将蔡姓改为大氏稽氏,张姓改为叱罗氏。 9(2) 皇帝赐姓、贬姓。各朝各代都存在皇帝赐姓予臣子以示尊贵的现象,比如“李”姓。相反,也存在贬姓以示耻辱的现象,比如“驴”姓。(3) 避讳改姓。南朝梁国时期,权臣侯景曾建立一个汉朝,由于“敬”姓人的姓氏与他的名字同音,于是便将敬姓改为姓恭。此后,他们虽然得以恢复原来的姓氏,但到五代十国时又因为姓氏犯后晋高祖石敬瑭的名讳,不得不

8、把姓氏拆成“苟”和“文”两个姓氏。 10 (4) 避祸改姓。广韵唐韵记载,游侠田光与燕太子丹合谋派荆轲刺杀秦王嬴政,失败后田光自刎,其子避居他乡,改姓光。 11(5) 避耻、避嘲改姓。比如,安禄山叛乱时,安抱玉镇守南阳,上书朝廷,说耻与逆臣安禄山同宗,要求改姓,于是唐玄宗赐他姓李。 12(6) 复音姓氏单音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东汉人编纂的风俗通义姓氏篇中收录了 500 多个姓氏,其中复姓有 150 多个,约占 1/ 3 。 13但祖辈的姓氏有很多没有被子孙所沿用,及至当代中国复姓的数量已大大减少。(7) 音讹改姓。由于我国南方方言与北方

9、方言读音差异较大,久而久之也影响了姓的确定。如三国时的简雍,本姓耿,幽州人读耿为简,耿雍就成了简雍。(8) 省文改姓。即省写原姓字之偏旁或部分笔画,改为新姓。有人写姓爱省写原姓的偏旁或笔画,长此以往,新姓就产生了。如邵改成召,鄣改成章,谭改为覃。(9) 因婚姻改姓。我国云南喜洲白族存在上门婚(即招婿) 改姓的风俗。喜洲白族上门婚改姓风俗的核心功能其实是调整女婿与家庭、社会的关系。其基本功能如下:1) 使女婿尽快取得家庭、家族和周围社会的认同。通过改名换姓,女婿能够和家中、族中兄弟姊妹从姓氏排行上消除隔阂,从而起到亲和家族关系并迅速融入周围社会的作用。2) 确认女婿的社会地位。通过特定的改姓仪式

10、,女婿的身份已经转换为儿子,也就享有了在传统的宗法制社会中只有男性才能充分享受的权利,如家庭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支配权、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在家族中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14现代英美民族的姓氏大多起源于中世纪。在诺曼底人入侵英伦三岛(公元 1066 年) 以前,英国人只有名而没有姓。伴随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了增强人名的社会区分职能,英语民族的先民便开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采用附在人名后面的个人附加名,以区分人名相同的状况。直到 11 世纪,一些贵族家庭才开始用封地或宅邸名称呼一家之长,后来世代相袭形成了姓氏,到 16 世纪末已被大众所接受。在哥伦

11、布发现美洲之前,当地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只有名而无姓氏。 15中外姓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史表明,历代统治者都允许“第三姓”的存在,改姓即使在“明等级”、“分贵贱”的时代也在客观上大量存在。由此可见,改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允许存在“第三姓”的比较法依据由于“第三姓”是指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因此,婚姻姓氏、养子女姓氏、亲子关系不能确定时的姓氏等实际上构成父姓和母姓的例外,即它们也属于“第三姓”。上述几种情况在比较法上都可以找到实例。“第三姓”的法律承认及规范1. 婚姻姓氏婚姻姓氏是相对出生姓氏而言的。德国民法典第 1616 条规定:“子女获得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以作为出生姓氏”。 16德国

12、民法典第 1355 条规定:“婚姻双方使用由他们确定的共同姓氏。如果婚姻双方未确定婚姻姓氏,则他们结婚之后仍然使用其直至结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之时所使用的姓氏其出生姓氏未成为婚姻姓氏的婚姻一方,可以通过相对于户籍官员的声明将其出生姓氏或在声明确定婚姻姓氏之前所使用的姓氏附于婚姻姓氏之前或之后”。 17当然,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还包括了以下原则: (1) 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 161 条规定:“夫的姓氏为配偶双方之姓氏”。 18(2) 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原则,如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 18 条规定:“结婚时夫妻可以根

13、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方的姓作为他们共同的姓,或者双方各自保留自己婚前的姓”。 19(3) 夫妻婚后保持自己原来各自姓氏原则,如婚姻法第 14 条的规定等。 202. 养子女姓氏关于养子女姓氏的确定,比较法上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及立法例: (1)“严格说”。即养子女应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这是收养的当然效力。如日本民法典第 810 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41 条的规定。(2)“折中说”。即养子女原则上应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但同时规定了意定变通等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57 条规定:“被收养子女获得收养人的家族姓氏,以作为出生姓氏。在婚姻姓氏或同性生活伴侣姓氏之后附加的姓氏,不视为家族姓氏(第

14、 1355 条第 4 款;德国同性生活伴侣法第 3 条第 2 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宣告收养时,监护法院可以根据收养人的申请,在被收养子女允许的情况下,将被收养子女的原家族姓氏置于新家族姓氏之前或之后,但以由于重大原因,这样做为子女的最佳利益所必要为限”。 21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第 1078 条规定:“养子女从收养者之姓。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时,养子女之姓适用第 1059 条之规定”。 22(3)“宽容说”。即对养子女姓氏的确定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 第 24 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

15、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以此为前提,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背景下,养子女的姓氏相对于养父母的姓氏而言就属于“第三姓”。3. 亲子关系不能确定的未成年人的姓氏在亲子关系不明确时,未成年人的姓氏亦构成生父母姓氏之外的“第三姓”。法国民法典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儿童的名字由其父与母选择。在分娩时要求保守其身份秘密的妇女可以告知其希望为儿童取何名字。不属此情形时,或者如儿童的生父母不明,户籍官员可为儿童取 3 个名字,其中最后一个名字相当于父姓。户籍官员应当立即在出生证书上记明为儿童所选择的名字。在出生证书上登记的任何名字均可作为常用名字选择之”。 23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39 条则规定:“(1) 一个其父母不为人所知的孩子,得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身份官在其出生登记中为其确定的姓与两个名字作为姓和名字。(2) 上述姓与名字必须在当地通用的姓与名字中选用。(3) 任何表明其对孩子的姓与名字的确定存在物质的或精神利益的人,在孩子达到 5 岁前,可向法院申请改变上述姓与名字”。 24由此可见,亲子关系不能确定的未成年人的姓氏可以构成“第三姓”。三、允许存在“第三姓”的社会学依据在许多情况下,“第三姓”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允许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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