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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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分屏标题:三分屏标题:2012 年注册会计师 审计 基础班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本讲课件目录: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00:00 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会注册会计师计师的法律的法律责责任任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20102010 年教材主要变化年教材主要变化讲义提纲讲义提纲 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重难点精讲跨章节知识点提示跨章节知识点提示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年份 题 型 2009 年201

2、0 年2011 年单项选择题4 题 4 分多项选择题简答题1 题 6 分综合题合计0 分6 分4 分20122012 年教材主要变化年教材主要变化2011 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03:01本章重难点精讲本章重难点精讲 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的 中国注中国注 册会计师的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05:02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P13)(P13)对注册

3、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其中,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下表所示:责任种类责任种类通常所指通常所指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违约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欺诈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09:

4、50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P14P14)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责任责任种类种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主体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1)警告(2)暂停职业(3)罚款(4)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赔偿受害人损失(1)罚金(2)有期徒刑(3)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会计师事务所(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暂停营业(5)撤销赔偿受害人损失罚金11:20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5、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16:58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P17P17)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2)

6、企业验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04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1)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7、”: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例题 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答案】ABCD【解析】 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 A、B、C、D 均为不可违反。【针对 263208 提问】26:44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P17P17)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

8、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理解掌握)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9、36:07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 (P18P18)1.诉讼当事人列置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财务信息使用人(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

10、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三个民事主体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3.两类诉讼当事人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41:21三分屏标题:三分屏标题:20122012 年注册会计师年注册会计师 审计审计 基础班基础班 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二)本讲课件目录:本讲课件目录: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11、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十、无效免责十、无效免责十一、赔偿顺位十一、赔偿顺位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跨章节知识点提示跨章节知识点提示00:00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第二条第

12、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P18P18)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03:32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第四条)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第四条) (P18P18)1.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06:562.举证分配会计师事务

13、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08:20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五条)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五条) (P19P19)1.连带责任含义(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2.补充责任含义 (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3)当主责

14、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10:513.连带责任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

15、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例题 2多选题】A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A 注册会计师可能因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 。A.与甲公司恶意串通B.甲公司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C.明知甲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D.明知甲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答案】 ABCD【解析】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六种典型的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以上四个选项均属于将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情形。【针对针对 263011263011 提问提问】14:05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第六条)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第六条) (P19P19)1.过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2.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1)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2)重大过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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