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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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通知(国发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 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 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 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 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

2、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 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 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 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 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 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 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 划,贯彻基本养老

3、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 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 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三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 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

4、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 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年 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年起每两年提高个百分点,最终 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 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 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 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 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5、。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退 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 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 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

6、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 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 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个 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

7、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 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 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 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 筹。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 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 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 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

8、量,促进养 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 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 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 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

9、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 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 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 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 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 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 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

10、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 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 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 承受能力

11、,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 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 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 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 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

12、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 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 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 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其中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 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 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

13、,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 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 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 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 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1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 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年 月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调整为,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 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

15、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个 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 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 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 计满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 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 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

16、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年的人员,不发给基 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 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 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 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 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 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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