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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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交易、结算规则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双方声明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2、甲方在决定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书及其后所附的其他有关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根据需要自愿与

2、乙方签署其他有关协议;3、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变更,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办理有关资料更改手续;4、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自愿承担因享有这些服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甲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佣金及乙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6、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和乙方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

3、资格,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代销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类业务;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3、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4、 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二章 开设资金账户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4、甲方对所提供的前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 甲方在开设资金账户后应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开通银证转账的有关手续。第五条 乙方与银行建立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后,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有关要求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开通银证转账有关手续。第六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应对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操作的一切后果。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第三章 交易代理第七条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柜台、电话、自助、热键、网上交易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所选择的委托方式以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是”或“否”选择并经乙方确认同意

5、后为准。第八条 如甲方选择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1、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定网上交易通讯密码或领取“CA 证书”及证书密码(一般以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 ;3、凡使用甲方的通讯密码(证书密码) 、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

6、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指令;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服务;6、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7、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解冻或拨打公司客服热线咨询;8、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9、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

7、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指令;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十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第十一条 甲方若使用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则须遵循如下规定:1、甲方须按乙方非柜台委托系统中规定的操作

8、方式进行委托,并对所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和收盘时间的电话委托和自助终端委托,无论执行结果如何,甲方均应认可;3、如遇某证券停牌,则甲方在停牌期内所作非柜台委托均无效,需待复牌后重新委托。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交易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或查询时,应按乙方规定标准缴纳委托手续费等费用。第十三条 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第十四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变更委托指令。但由于市场价格及成交回报速度等原因,甲方的变更委托指令

9、未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原委托指令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第十五条 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清算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回报仅作参考之用。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第十六条 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则双方还应遵循如下条款: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乙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2、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10、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定当日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4、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日终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5、甲方根据需要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收到书面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撤销指令。如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存

11、在违约情况,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甲方不得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委托系统等非书面申请方式自行办理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第十七条 甲方须遵守严禁“卖空”或“透支”的有关规定,如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卖出发生“卖空”,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划出资金按市价补回卖空证券,或因技术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买入发生透支,乙方有权直接从其证券账户卖出证券,收回资金。第四章 资金存取第十八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甲方的资金存取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乙方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甲方的资金存取通过与乙方开通银证转账的银行完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银证转账实现。本条所称银证转账是指甲方通过使用乙方或与乙

12、方合作的银行提供的电话、自助设备及银行柜面服务,实现其在银行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实时划拨和查询。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业务须遵守以下约定:1、甲方须为自然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账户卡、银行账户卡(或持卡证明文件) ,在乙方处申请开通,甲方在向乙方提出有效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向合作方银行指定的开户网点申请开通银证转账,若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及时在银行办理银证转账联网开通确认手续,则必须重新在乙方处提出申请。2、甲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和资金账户必须是甲方本人所有(两者开户证件必须完全一致) ,银证转账仅限于具有上述建立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之间。甲方对在

13、乙方资金账户中自行设置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资金划转的一切后果。3、甲方每笔银证转账限额、每天银证转账次数须严格按照乙方、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与大额套现。如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乙方有权予以关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甲方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完成的资金划账均以银证转账系统记录为准,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合作方银行的金额调整。如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转账有误,甲方应及时将不当得利无条件返回乙方或合作方银行,否则乙方与合作方银行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如无法扣收则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5、若甲方资金账户异常(冻结或挂失等) ,应

14、先在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如解冻或解挂)方可进行银证转账。6、若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项服务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银证转账业务无法开展,则银证转账业务终止。7、甲方还须遵守乙方合作银行关于银证转账业务方面的规定。8、对由于供电、通讯、机器设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划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章 预约申请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甲方的资产安全,超过乙方规定额度的转账取款和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转出必须提前一天向乙方提出预约申请。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

15、文件。第二十三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限制甲方的交易、资金转账、撤销指定、转托管直至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缺失、失实;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第二十五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16、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与代理人一同到乙方柜台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如甲方本人不能到乙方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乙方提交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前,乙方仍按原授权委托书执行。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按甲方授权执行甲方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法人客户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 法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应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如下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立资金账户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预留印鉴。第三十条 甲方以支票存入资金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甲方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账户相互划转资金。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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