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餐饮食品监管主要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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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主要执法行为 政策法规处 2010年11月第一部分 概论 一、关于“法”法的书面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行为规范。法的规范作用体现为:指引(行为)、预 测(后果)、评价(是非)、警示(后人 )。法的施行:遵守(守法)、执行(执法) 、适用(司法) 二、关于执法执法:指行政机关把法律运用于国家和社会 管理的方方面面。执法形成的关系:立法机关行政执法 (领导、指导、监督)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职权法定:执法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 权责一致: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餐饮服务食品监管主要执法权1.行政许可权2.行政处罚权3.行

2、政检查权4.行政强制权5.抽样检验权6.监管信息发布权、7.责令召回或停止销售使用权8.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权等。 第二部分 主要执法行为一、餐饮服务许可 (一)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 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 可。2.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 管理工作。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 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

3、查规范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许可证受 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二)实施: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三)行政许可不受理的情形1、不需要行政许可;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部门主管划清餐饮服务的界限本机关管辖省以下分类、分级审批( 属地、级别、特殊)3、申请人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四)文书:没有设计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第一类:主体资格违法(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包括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 目;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 务;3.使用

4、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 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71号)第三十七条(三)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类:食品本身不安全 (一)违法行为:包括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 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

5、品;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9.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6、或者停止经营;10.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 款;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三十八条。(三)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注意条例和办法与法相比1.多一个: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1)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

7、事故潜在风险 的,应当停业整改) (2)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监管部门的职责:(1)责令立即纠正(2)依法予以处理: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许可。2.少一个: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 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3.重一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 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 第三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一)违法行为:包括1.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2.经营或者使用无标

8、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加剂;3.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4.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三十九条 (三)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注意条例第三十一

9、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义务: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 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确保) 第四类: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或要求(一)违法行为,包括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 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2.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 度。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企业各门店未 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建立 并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记录制度。4. 餐饮服

10、务活动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 食品原料的贮存要求、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要求、设备设施 的维护要求、加工操作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餐具饮具的消 毒要求。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四十条(三)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注意法第八十七条和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主 体不全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办法更加细化了。 第五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义务 (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发

11、生食品安全事故1.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2.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四十一条 (三)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类:运输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 (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 与设备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保温、冷藏

12、(冻)食品的 ,无必要的且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 设备设施。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七类:聘用被限制从业资格的人员 (一)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被吊销餐饮服务许 可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二)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第四十三条 (三)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

13、四)注意:1.如果在许可证申办过程中发现,则不符合申办条件,决定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2.如果在许可证颁发后发现,则应当撤销许可。3.如何存在骗取许可证的情况,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如果在取得许可证后又作为新增的管理人员聘请,则属于 违法,按照规定吊销许可证。 第八类: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违法行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 务许可证。(二)处罚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三)处罚种类1.未取得: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2.已取得: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

14、服 务许可。 行政处罚程序(一)参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流程图几个关键环节:受理与移送、调查与 合议、处罚事先告知与陈述申辩(听证)、 决定与送达(二)案件线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如消费纠纷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属地、级别、特殊 ) 2、视投诉举报的内容做不同处理:(1)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举报行政检查、处罚程序(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诉讼程序(3)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行为不服、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信访程序(能够复议诉讼的除外)(4)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反映行政监察 程序(5)不属于本部门或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告知、移送程

15、序(6)要求重复处理的申诉驳回程序 (二)调查与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三)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规则 1.立法法规定的法的适用的一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各自的范围内适用。效力上没有谁更

16、优先的问题。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立法法规定有矛盾解决机制。 (5)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冲突。规范性文件的特点是执行性而不是创设性。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标准和规则(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相当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也 作为依据。(2)参照部委规章和省、省会市、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 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参照适用。所谓“参照适用”是指,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3)审查行政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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