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致病性禽流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9557643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高致病性禽流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一、高致病性禽流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一、高致病性禽流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一、高致病性禽流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一、高致病性禽流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高致病性禽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高致病性禽流(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 技术规范铜仁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陆安法 Mobile phone:13985865522 Email:laf52163。Com QQ:719688042概念和依据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 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 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 、

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确认 、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 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2 诊断 2.1 流行病学特点 2.1.1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 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 发病。 2.1.2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 鸟)。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 活。 2.1.3 病毒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野鸟)及 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 )、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 、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

3、媒介传播。2.2 临床症状 2.2.1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 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2.2.2 脚鳞出血; 2.2.3 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2.2.4 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 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2.2.5 产蛋突然下降 2.3 病理变化 2.3.1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 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 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 2.3.2 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2.3.3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 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 膜炎”; 2.3.4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

4、巴细胞管套、 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 局灶性坏死。2.4 血清学指标 2.4.1 未免疫禽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 价达到24及以上(附件1); 2.4.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 阳性(附件2)。2.5 病原学指标 2.5.1 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或 H7亚型禽流感阳性(附件4); 2.5.2 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 测阳性(附件6); 2.5.3 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附件3); 2.5.4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

5、囊液,经静脉注射 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 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2.5.5 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 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符(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提 供方法)。2.6 结果判定 2.6.1 临床怀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至少符合 其他临床指标或病理指标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符 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 2.6.2 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1、2.5.2、 2.5.3之一。 2.6.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4或2.5.5。3 疫情

6、报告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 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 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2.6.1规定的,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3.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疑似诊断; 3.4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 ,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 感疫情。4 疫情处置 4.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 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 严格的消毒措施(附件8)。 4.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 、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 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 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 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 产品移动(见附件9、10)。4.3 确诊疫情的处置疫情确诊后立即启

8、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 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 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 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 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

9、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 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 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4.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 、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4.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 、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 、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4.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4.1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 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

10、产品; 4.3.4.2 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 疫区; 4.3.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 、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 4.3.4.4 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 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4.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4.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 情动态。 4.3.6 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 其产品交易市场。 4.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 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 照高致

11、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 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附件11) 。4.3.8 解除封锁 4.3.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 ,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 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 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 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 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4.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12、 4.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 实的记录,并归档。5 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 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 其他动物。5.3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 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 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 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 学和血清学监测。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 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

13、参 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 测范围; 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 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 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 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 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 验室确诊。 5.5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 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 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 ,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 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5.7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

14、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 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将样品送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 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6 免疫 6.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 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 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 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

15、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 平及时加强免疫。7 检疫监督 7.1产地检疫 7.2屠宰检疫 7.3引种检疫 7.4监督管理7.1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 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 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 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 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 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7.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 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 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 的按有关规定处理。7.3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 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 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 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7.4监督管理 7.4.1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 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 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 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4.3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 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 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8 保障措施 8.1 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 治技术落实到位。 8.2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