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综合知识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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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综合知识宣导学习2012-6工环课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2012令第49号 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4月27日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 解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 现职业禁忌症,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 损害,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 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2、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者离开工 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规宣导学习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 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 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

3、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法规宣导学习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 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 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 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法规宣导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4、审议通过,4月27日予以公布,自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 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第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 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法规宣导学习第十五条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 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5、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 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 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 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法规宣导学习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 ,危险化学品单

6、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 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指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 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法规宣导学习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 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

7、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法规宣导学习法规宣导学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并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1)对职业病定义作了修改:将原来定义的由有害物质引发的职 业病,扩大到了因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也纳入职 业病范畴。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 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疾病,以及办公室甲醛超 标、刺激性光线、正电离子、臭氧等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 ,都可列入职业病范畴。 (2)对职业病界定作了修改:将原来界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

8、人 单位。法规宣导学习(3)增加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全面负责。 (4)监管部门职能改变: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 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说明): 2010年10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文104号,就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作了分工: 卫生部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 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

9、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 管理等。法规宣导学习 安监总局主要职责: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 生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 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 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 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5)“高危粉尘”写入职业病

10、防治法: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宣导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 会议通过,并于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 工。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42天产假。 附录:一、

1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 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法规宣导学习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2.14联合发布了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 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 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

12、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 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法规宣导学习(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13、)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 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 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 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法规宣导学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 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

14、知,通知就继续深入扎实 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作出“一个树立”、“三个坚持”、“三个强化 ”重点工作布署。 “一个树立”具体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理念,夯 实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 。 “三个坚持”具体指: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 坚持 落实责任 ,切实肩负起安全使命;坚持依法治理 ,规范生 产经营建设秩序。 “三个强化”具体是指: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 化应急处置 ,提高安全救援水平;强化基础建设 ,增强安全监 管监察能力。法规宣导学习南通市安监局2012年5月17日以通安监2012118文印发了南通市 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动火

15、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 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 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 规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可能产生火花或高热的移动式电动工 具视同动火。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动火 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法规宣导学习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安全要求:(一)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 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 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动火作业前风险评估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 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 况

16、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 作业。(二)实施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割等器具是否安全可靠 ,不得带病使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 理干净,与动火作业设备(管线)相连的,应采取拆离、 盲封等可靠的隔离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 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法规宣导学习第十六条 实施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三)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 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 生变化需经批准。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 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 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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