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9543275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PPT 页数:95 大小:4.2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_第1页
第1页 / 共95页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_第2页
第2页 / 共95页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_第3页
第3页 / 共95页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_第4页
第4页 / 共95页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_第5页
第5页 / 共9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释义(9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释 义1990.7.1 颁布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临床法医课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 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 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 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 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而又不属于轻微 伤害的损伤。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 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 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 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 鉴定资格

2、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 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查案卷、病历和勘 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 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 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 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儿童达5平方厘米)。注:头部毛发缺损可参照此条和五十二 条鉴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注皮下血肿:局限、较小,硬,有时中 心较软。帽状腱膜下血肿:指帽状腱膜下弥漫 性出血,非局限性,有波动感。经临床穿 刺、CT检查等可确诊。骨膜下血肿:常局限于骨缝之间

3、,硬 ,有波动感,张力较大。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 ,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4厘米。头头部、面部跨区创创口和疤痕,单单独构 不成轻伤轻伤 的,应应按头头部、面部分别别累计计 长长度并除以相应规应规 定构成轻伤轻伤 之长长度, 再将二个数据相加,如大于或等于1,则则 构成轻伤轻伤 ;既有钝钝器伤伤又有锐锐器伤伤者, 同此方法鉴鉴定;疤痕与创创口长长度的差异 应应在10以内。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注:1.外伤性骨缝分离:成人宽度超 过1.5mm或儿童宽度超过2mm,或者两 侧颅骨缝相差1mm以上者,可以视为有 骨折;2.

4、颅骨砍痕、外板骨皮质掀起不在此 条范围。颅 骨 骨 折蛛网膜下腔囊肿,少许硬膜下积液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 碍和近事遗忘。【原则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为评 定损伤损伤 程度的依据】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九条 眼损伤(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条状疤痕或致睑 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睑闭合不全 者,但程度较轻】 (二) 眶部单纯性骨折;眼睑及面部裂伤眼睑裂伤、上斜肌麻痹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三)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注: 泪器包括泪腺和泪道。泪道包括 鼻泪管、泪囊、泪小管和泪道等,是泪 器中最容易受损伤的部分,其中又以泪 小管外伤最为常见

5、。 (四)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功 能的;泪小管断裂、面部疤痕白 内 障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五)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 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 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 ,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注 较原视野或比正常视野缩小100以上 (六) 外伤性斜视。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1.视视功能损损害为为永久性,应应以治疗终疗终 结结、伤伤情稳稳定后检查为检查为 准(应为矫应为矫 正 视视力);2.鉴鉴定时时限不少于伤伤后三个月。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条 鼻损伤: (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

6、线性骨折伴 有明显移位的;【原则则上以粉碎性骨折评评定伤伤情,线线形骨折明 显显移位是指断端完全移位(上下移位超过过0.1 或成角超过过20度)需整复的】 (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鼻损伤损伤 指鼻缺损损或整复后仍有塌陷的情况】鼻骨粉碎性骨折鼻背塌陷鼻部疤痕、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 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 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须须同时时具备备以下条件:明确的外伤伤史 ;相符合的症状记载记载 ;鼓膜新鲜鲜破裂的 检验记载检验记载 或影像学材料】耳廓缺损2005年6月1

7、9日晚上10时左右,因纠纷 被人咬伤左耳部,致耳廓缺损。PE:额部 正中横形裂伤,深达骨膜,长约2.53cm ,左侧鼻翼裂伤,约1cm长,左耳廓上部 约1/3缺如。初步诊断:左耳廓外伤性缺如 ;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法医学检查(2006年3月9日):神清,自行步入门诊,一般情况可。左耳 廓中上方缺如近1/2,创面愈合良好。额部 、鼻部疤痕不明显。余无特殊。鉴定后期医疗费1.据法医门诊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历记载伤情 ,认为被鉴定人2005年6月19日所受损伤主要 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额面部及左手掌软组织 挫裂伤。自诉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 2.被鉴定人左耳廓外伤性缺如影响其容貌,后期 可行左耳廓缺损再

8、造术。目前手术方法主要有 取自身肋软骨或者采用人造种植体(如美国 MeDPOR支架)+局部皮瓣移植+植皮术。采用 人造种植体手术相对较小,但材料较贵且存在 排异反应的风险;自身肋软骨虽手术相对较大 ,但较安全。具体方式由医患双方依病情协商 决定。所需费用基本相近,约需人民币贰万贰 仟元。外伤性鼓膜穿孔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三)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侧比较缩较缩 小达1/2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到41分贝,两 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1) 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特征主要有穿孔形态不 规则,穿孔缘有血迹,耳部被击后出现一过性 耳鸣或听力下降等。(2) 听力从60

9、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3) 将一耳廓外形改变面积达一耳的10%以上 ,属明显变形的范畴。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1. 牙脱落系指牙已脱离牙槽窝,或仅有软组织 粘连,或已完全离体;2. 度松动视为动视为 牙齿齿脱落;3.折断指牙冠1/2折断或露髓腔;4.原有断齿齿、已暴露髓腔坏齿齿和义齿义齿 不计计算 在内。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 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注 涎腺主要包括腮腺、颌下腺、舌下腺 及很多分布在口腔及咽部的小粘液腺。正 常人

10、24小时涎腺分泌总量是1000 1500ml,其涎液成分含有电解质、蛋白质 、尿素、尿酸、酶和免疫球蛋白等。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 缘间距)小于3厘米。注 张口受限一般分为三度:轻度张口 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二 横指,约相当于23cm左右;中度张口 受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仅可置于一 横指约相当于12cm左右;重度张口受 限是指上下切牙切缘间距不到一横指, 即约在1cm以内。顴弓及眶外侧壁骨折下颌骨骨折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 长度达5厘米(儿童

11、达4厘米)或者颌面 部穿透创 。【一次损伤造成的星芒状创口,累计长 度按单个创口长度计算(即长度达3.5 厘米);细小刺器所致肉眼不能见到创 的特征的穿透伤不属于颌面部穿透创】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 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 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的面部范围围不 包括耳廓】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 响面容及功能的。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 厘米或者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 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

12、象的。注 窒息征象:全身症状:有短暂意识障碍、逆行性遗忘、头 痛、头晕、抽搐、乏力、恶心或呕吐、小便失 禁,男性可有精液排出。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局部症状有:咽喉痛、吞咽痛、声嘶。常见体征有:颈部的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 眼结膜的点、片状出血或充血、水肿、颜面青 紫或出血斑,咽喉充血水肿或声带水肿等。严 重者可伴有持久的头痛、头晕、注意力不集中 ,反应迟钝、记忆力下降、吞咽困难、恐怖性 精神障碍或脑部出现软化灶等并发症或后遗症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 或者食管的。舌骨骨折参照本条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 上。注 我国人体体表面积的计算公式:体表

13、面积(平方米)0.0061身高(厘米 )0.0128体重(公斤)0.1529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 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 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 、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创创道长长度大于创创口长长度的,以创创道长长度计计算 ;但创创道长长度和创创口长长度不应应累加】左膝上方窦道形成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注 一般认为,皮肤若缺损面积大于22 平方厘米,或皮肤缺损位于面部、关节 、腱鞘部位及其附近,或者伴有深部组 织的缺损等,均应视为须植皮的范围。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

14、)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 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 缺失半个指节; 【以骨性标标志为为准,或末节节指节节缺失超过过 甲床根部水平切面】 第三章 肢体损伤(三)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 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关节活动受限是指:除拇指外的其余 四指掌指关节、近端指间关节,由于肌 腱、神经、关节囊等损伤,导致一个关 节的活动度丧失50以上,或两个关节 的活动度均丧失25以上的情形】 (四)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 全性骨折。右3、4、5掌骨骨折右3、4指离断伤,5指末节脱位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15、(一) 2节趾骨骨折; (二) 缺失1个趾节; (三) 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 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除外。【足损伤损伤 出现挛缩现挛缩 畸形、关节节活动动受限 ,可参照本条】内侧楔骨及第四跖骨骨折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轻伤标轻伤标 准中的骨折,不包括单纯单纯 性骨 皮质损伤质损伤 ,如未达髓质质的骨质质砍痕和 骨皮质翘质翘 起等】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髁上及髁间骨折髋 臼 骨 折股骨粗隆间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胫骨上段骨折 外固定器固定尺桡骨及尺骨鹰嘴骨折髌 骨 骨 折腓骨下段及内踝骨折胫骨下段青枝骨折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

16、位,关节韧带部 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 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注 大关节包括肩、肘、腕、髋、膝、踝 等关节,其脱位多见于肩关节、肘关节 和髋关节。关节功能障碍掌握在关节活动度丧失 达10(20)以上。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 十条。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 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 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注 气胸分度: 少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以 下;中量气胸为一侧肺压缩30-50%; 大量气胸 为一侧肺压缩50以上。血胸分度:少量血胸100500毫升或肋膈角消 失;中量血胸5001500毫升或平肩胛中部; 大量血胸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