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49534727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4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 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

2、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 子支付等同城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 异地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等既可同城也可异地结算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了解)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票据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 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

3、账户管理办 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 伪造、变造。单位、银行的签章: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或不 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 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和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 章的效力。4.填写票据

4、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 等应当规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 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 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大写可以用少数民族 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 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 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 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 写“整”(或“正”

5、)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 按“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 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 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 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 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 几个“0”,万位、

6、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 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 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 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 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 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 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 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

7、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 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 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单位支付给个人的 款项中,超过1000元,储蓄存款、支票和银行本票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 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 额确定。

8、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 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3.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 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 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 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 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 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 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

9、本单位的 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报 经开户银行批准,核定坐支范围和金额。(二)存取现金,注明来源和用途,禁止私设“小金库”例如:支付职工工资及津贴、支付农副产品收购价款、本单 位出差人员差旅费、支付备用金、零星购置办公用品等。 (三)现金管理不准等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钱账分管制度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

10、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 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 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现金开支审批制1.现金开支范围明确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具体办法3.确定各种现金开支业务的授权批准权限对于重要的现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等 。4.严格执行现金支付业务办理程(三)日清月结制度日清,每天要把咱们的现金点一点,和咱们日记账上的数进行对比;月结,每月月末对账,把这个月的增加额减少额进行清理结算。 (四)现金清查制度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清查时出纳人员应始终在场。 (

11、五)现金管理制度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在当日下班前送存开户银行。2.日常业务收付的现金及限额内的库存现金。3.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5.对库存现金应实行分类保管。实践中,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的保管,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 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预 算单位开的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中国人民银 行核准制。)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

12、、一 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 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 外 。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 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 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 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

13、人在注册地或住所 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 存款账户。(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 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 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 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银行结算账户的

14、开立程序 (实名开立)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 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 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 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 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

15、单 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 (出纳人员的签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 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 、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 更。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 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 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 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

16、 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存款人主 体资格终止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先撤销一般、 专用、临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方 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自撤销原基 本存款账户的10日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其他原因的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 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 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 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 重点)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 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 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 账户的前提。其使用范围包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