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HL诉WHL案论数据库自体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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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 BHL 诉 WHL 案论数据库“自体权”的法律保护Sui Generis right for Database Legal Protection by BHL vs WHL张曼,王思锋(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Wang Si Feng) (Zhang Man)(The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9)摘要:英国 1997版权和数据库权利规则和欧洲议会 1996 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示对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制度的建立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2002 年英国上诉案子- British Horseracing Ltd

2、 诉 William Hill Ltd 案所涉及的数据库“自体权”的法律保护,就如何认定法律保护数据库的种类和内容起到弥补作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有价值的观点值得我国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学习和实践,为适应信息时代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在数据库及其相关方面紧跟世界潮流,积极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词: 数据库 ;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示 ; 自体权;Abstract Britain has published its 1997 and meanwhile, EU also published its in 1996 which have promote the special d

3、atabase system building. In this paper, the BHL vs WHL will be examined which refers to the sui generis right protection in database right in order to bring out some useful advice for database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In keep pace with the IT, we need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database i

4、n practice in China.Key words: Database “Directive on Database Legal Protection” Sui Generis Right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程序已经发展成为现代社会和工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计算机控制下的工业生产以及普遍适用的家庭小型计算机都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其中数据库也逐渐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数据库本身是由一系列独立资料构成的,在英国知识产权法中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专利,合同和版权保护 1,而版权侧重保护作品形式而非内容,因此一旦出现对数据库内容的新的编排,版权保护就会出现空挡 2,那么如果应对这个问题成

5、为英国知识产权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998 年 1 月 1 日一个新形式的知识产权诞生了,即数据库权(自体权) 。这个权利是 1997 年英国的版权和数据库权利规则中借鉴欧洲议会通过的1996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示 (以下简称指示 )而产生的。这个指示的主要目的是对数据库的结构给予版权保护,而针对数据库内容未经授权的摘编和再利用的行为,则利用一项新的权利,即“Sui Generis right”(自体权)赋予数据库所有人来保护其专有权。一、欧洲 1996指示的相关规定在指示的第 1 款 3里首先界定了“数据库”的含义,它指出:“数据库是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体,并按一定的逻辑排列方式

6、和通过电子1 Ian J Lioy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third edition Oxford Press at p.449-450, Ian J Lioyd 著IT 法M 第3 版 2004,牛津出版社2 Chris Reed Computer Law fifth edition at p.242 243 Chris Reed 著计算机法M 第 5 版 2005,牛津出版社3 Article 1(2) and Recital (17) of Database Directive96/9/EC of the EPC,欧盟数据库指示第 1 条第 2 款的或其

7、他方式的汇编作品” 。在指示的第 17 条进一步解释到:“数据库这个概念应该被理解为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作品的集合体,甚至是一些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和数据的集合体 ;同时它也应该是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体,并按一定的逻辑排列方式和通过电子的或其他方式的汇编作品。 ”对于数据库材料汇编的逻辑排列方式, 指示第 21 条阐明了编辑的材料并不需要实体地和固定按某种方式存储。指示第 34条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提到:“根据本规定,由于数据库内容选择和编排的原因,构成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的可以满足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 同时,它也强调:“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并不涉及所保护的内容,也不得

8、侵犯在数据库内容中存在的任何权利。 ”根据数据库所享有的版权,任何人不能侵犯数据库所有人的专有权,即不得翻译、改编、编排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改动以及对于公众的复制、散发、广告、演示和表演。作为指示最大的一个创新“自体权” , 在其第 7 条中具体得以体现。它指出新的数据库专属权(自体权)保护的客体是:“(1)成员国应该赋予数据库所有人专有权,也就是说对于数据库内容的产生、论证和表现方面存在数量上和(或)质量上的实质性投资,从而禁止未经授权的摘编和再利用数据库的有实质价值和( 或) 实质性的全部或相当部分内容;(2) 摘编是指使用任何手段或者方式使数据库的有实质价值和(或)实质性的全部或相当部分内容

9、永久地或暂时地转移到另一媒体中, 再利用是指通过散发复印件、租借、网络在线或其他形式对数据库的有实质价值和(或)实质性的全部或相当部分内容的公开传播;(3)对于在(1)中涉及的权利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予以转让、分配和授予;(4)对于在(1)中涉及的权利独立于数据库中受版权或其他权利保护的内容;(5)禁止重复和系统地摘编和(或)再利用数据库非实质性的内容的行为,只要它违背正常利用数据库内容的规定,或者侵犯了数据库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数据库是否享有“自体权”的条件是:“对于数据库内容的产生、论证和表现方面存在数量上和(或)质量上的实质性投资” ,而我们又根据指示第 40

10、条,投资是指“金融资源的分配或者时间、精力和能源的花费” 。 5二、British Horseracing Ltd 诉 William Hill Ltd 案这个案子是英国法院审理的数据库权利方面的首例 6,它于 2000 年提起诉讼,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又在 2002 年提出上诉。原告是 British Horseracing Ltd(英国赛马有限责任公司) ,他宣称被告 William Hill Ltd(威廉.希尔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数据库权利。原告 British Horseracing Ltd 是一家英国赛马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在 1985 年开始汇编一个比赛信息电子数据库,

11、这个数据库包括了所登记马匹的详细资料、马匹的主人和训练者和马匹比赛的记录、速度和时间等。该数据库由 British Horseracing Ltd 进行及时数据更新和维护,并提供给赛马业的各个参加者、电台、电视台以及出版商最新的赛马信息。被告 William Hill Ltd 是英国全国最大的出版商,拥有 1526 家分代理商,并且也经营电话赌博和网上赌博活动。从 1999 年 3 月被告开始以比较简单的形式在网上开展赌马活动,并自 2000 年4 Article 3(1) and 3(2) of Database Directive96/9/EC 欧盟数据库指示第 3 条第 1 款,2 款5

12、 Article 40 of Database Directive96/9/EC 欧盟数据库指示第 40 条6 British Horseracing Board Limited and Others v. William Hill 2001 WL (CA) 2002 E.C.C. 24, (2001) 24(9) I.P.D. 24,059, 2002 E.C.D.R. 4, 2001 EWCA Civ 1268 ,BHL 诉 WHL 案2 月从英国国内网址扩展到全球范围内的赌马。在被告 William Hill Ltd 所经营的网站和电话赌博中展示和使用了大量的来自原告 British H

13、orseracing Ltd 数据库中的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数据库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摘编和再利用数据库的有实质价值和(或 )实质性的全部或相当部分内容” ,从而违反了欧洲 1996指示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而且,原告认为假定被告所使用的是“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 ,根据指示第 7 条第 5 款的规定,被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辩称到,自己并没有“摘编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任何内容” ,而且即使他的某些活动可能侵犯了某些权利,根据版权法,在网站上或电话中以新的形式传播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并没有侵权。根据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法官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首先判断的是一个数据库是否享有“自体权

14、” ,即:“对于数据库内容的产生、论证和表现方面存在数量上和(或)质量上的实质性投资” 。而案件的事实是,原告每年花在数据库内容的产生、论证和表现方面的费用高达 400 万英镑,其中还包括了 80 多名员工和大量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维护。支持这个数据库所消耗的资金占原告总支出的 25%, 而数据库每年所创造的财富是 100 万英镑,还不到其维护费用的三分之一。所以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原告对于数据库是享有“自体权”的。被告对于法官提出的原告享有“自体权”并无异议,但是继续辩护到自己并没有侵权,因为首先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原告数据库无关;其次即使有关,也不是数据库的实质性部分;再次使用没有构成“摘编”

15、 ;最后使用也没有构成“再利用” 。法官认为被告的辩词混淆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形式特征” ,二是“内容特征” 。他进一步解释到,形式特征是在数据库被判断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而内容特征是数据库一旦产生,此内容特征(即投资)就享有法律保护的。借用指示的第 38 条、39 条和 58 条,法官认为抽取数据库的内容并进行新的编排并不排除数据库“自体权”的保护,因为“自体权”的最大特征不是保护作品的形式,而是保护作品在内容的产生、论证和表现方面存在数量上和(或)质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对于“数据库实质性内容”的判定,法院经查证,被告William Hill Ltd 所使用的信息大多数是最新的和数据库中核

16、心的赛马内容,并且利用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以基于数量上和(或)质量上的判断标准,法官得出被告的使用是所诉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在被告看来,所谓的“摘编”就是资料的位移,而法官认为“摘编”的实际含义是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被转移到另一新的媒体中 7;对于“再利用”问题,被告提出“销售权一次耗尽”原则,而法官指出指示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所有人的首次销售权耗尽, 而且如果 指示有这样的规定的话,就说明它的保护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制作数据库的投资了,而这显然是错误的 8。这样,法官在一一驳回了被告的辩护后,得出结论认为,被告未经授权的摘编和再利用数据库的有实质价值和(或)实质性的全部或相当部分内容侵犯了 1997 年英国的版权和数据库权利规则中关于数据库“自体权”规定的数据库所有人的专有权 9。7 Diane Rowland and Elizabeth Macdonal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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