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培训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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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培训行政人事中心 2016年6月24日目录 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保险 住房公积金2一、社会保险3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大 病 保 险包括: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员工、企业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 帮助员工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 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险 养 老 保 险:为使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项社会 保障制度,可以使员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 医 疗 保 险: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住院或门诊就医买药。

2、失 业 保 险: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提供物质帮助 。 工 伤 保 险:是为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 有充分的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保险 。 生 育 保 险: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而 设立的一项保险 。 大 病 保 险:是为保障员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 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 济困境。4二、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的月缴费金额= (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 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3、)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6年)(二)缴费基数备注:缴 费 上 限: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00% 缴 费 下 限: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 5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 充保险人员缴费类 别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城镇职工19%8%6.5%2%0.6%0.4%0.5%0.14%1%缴费金额383.23161.36186.8157.4817.2411.514.374.0228.74险种下限实际上限养老保险2017实际工资15130其他五险2874实际工资143706个人参保,合计缴费982.99

4、元三、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制度;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 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利息参考银行同期 居民存款利率计算)7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待遇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 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 中列支。 (二)领取养老金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 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

5、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1)累计缴费年限15年; 2)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 ); 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企业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并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 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8三、基本养老保险(三)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1.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 ,办理退休手续。

6、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 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 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 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 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4. 符合以上一、二、三条条件的人员,在达到

7、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 性缴费的,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 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随即终止。9三、基本养老保险(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尚未领取的储存额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以下金 额,社会保险经

8、办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 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的继承金额;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继承金额; (五)丧葬抚恤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 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

9、工月平均工资 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 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10四、医疗保险11基本医疗保险用 途 个人 帐户统筹 基金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 药费用;使用统筹基金时需由个人负担的医 药费用。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 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 门诊医疗费用。解决门诊和住院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 大额医疗互助 需由

10、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由个人和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大额医疗费用由企业汇总职工资料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费用结算:四、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医疗个人账户 1.个人缴付的2% 2.单位缴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1)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2)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3)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0.02%;4)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

11、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0.035%;5)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 工资增加0.03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 人账户计入基数。6)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 2)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4)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5)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12、; 6)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7)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12四、医疗保险(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 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 )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2.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 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年

13、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委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 倍; (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 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0%,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 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 4%,

1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年满100周岁 的报销100%,报销比例最多不超过100%。13四、医疗保险(六)不予支付的情况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 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医疗费用; 6.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8.

15、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 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14四、医疗保险 (七)欠费处理 1.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 2)欠费3个月以上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欠费,经申请并按规定足额补 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6、利息和滞纳金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 账户金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 支付; 4)个体参保人员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费不能补缴 。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15四、医疗保险(八)城乡互助医疗保险 新生婴儿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1.参保范围 1)具有成都市户籍的新生婴儿; 2)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新生婴儿; 2.缴费时间和地点 新生儿参保缴费的时间为出生后60日内,凭新生婴儿入户手续到区(市)县医(社)保经 办机构或街道办(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医疗待遇享受期 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新生婴儿,医疗待 遇有效期为出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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