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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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讲解讲课人:丛洁汇 算 问 题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问题问题:大连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2至2014年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确认原则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规定? 汇 算 问 题2010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汇 算

2、 问 题意见: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不得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 算 问 题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问题:某企业向个人借款,按国税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其中,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把握?汇 算 问 题意见: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 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条件

3、, 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 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 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 性。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 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总局没 有明确规定前,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对不 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说明”的企业,统一参照大连金融机构贷 款利率情况表确定。汇 算 问 题三、关于房地产企业将项目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问题:某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但企业项目建设只使

4、用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该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意见:如有充分证据能准确划分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将项目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需进行资本化,可按规定直接在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四、关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税 前扣除问题问题: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算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算年度按规定扣除。预提工资超过汇算期支付,是否可以扣除?2、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没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预提费

5、用是否可以列支?汇 算 问 题意见:对企业已预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凭能够证明该项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配比原则,追补至该项费用所属期间按规定扣除。对企业已预提且实际发生,但未取得真实、合规凭据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取得真实、合规凭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五、关于查补的营业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基数问题意见:根据税法规定,查补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汇 算 问 题六、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资产发生的相关 费用

6、扣除问题原政策:1、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五条: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所发生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当凭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和租赁业发票,允许税前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2、2014年汇算会议纪要: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承租房屋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意见:纳税人承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7、由承租方负担租赁资产的修理费、油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五条停止执行。汇 算 问 题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认定问题1、认定流程:(1)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大科高发200884号)第五条规定,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核,对申请企业的认定意见,由市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确定。汇 算 问 题(2)大连市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大科高发2014112号)第八条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

8、展改革委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汇 算 问 题意见:因认定流程中无税务机关在专家评审后再次进行审核的规定,从2015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中,我局不再进行初审。对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加强评估、稽查等后续管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08172号)第十条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统一提请认定领导小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汇 算 问 题八

9、、关于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取消资格认定后执行问题意见:2015年,国务院陆续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等资格认定事项,但总局尚未对资格认定取消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明确。在总局未出台具体规定之前,对已取得上述资格认定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因认定取消未取得资格企业,暂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汇 算 问 题九、关于研发项目有异议提请科技部门 鉴定问题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10、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规定,在后续管理中,各基 层局如对2015年度和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企 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 的,应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向市局反馈, 市局统一转请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汇 算 问 题十、关于超过三年应付账款结转收入政 策的执行问题意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二条停止执行。汇 算 问 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

11、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 办理问题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的优惠事项按公告规定办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8号)中规定的以下备案事项,按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对后续管理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事

12、项,均按现行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改变存货计价方法(自行申报);汇 算 问 题2、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总局2014年第35号公告: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4、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同3);汇 算 问 题5、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自行申报);6、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企业应当自搬

13、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7、政策性搬迁清算申报(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 算 问 题8、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国税发200931号: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9、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

14、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汇 算 问 题十二、关于预缴申报期限调整问题意见: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局管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 算 问 题十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方和 承租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1、出租方。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未确认融资收益进行核算确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不做调整。汇 算 问 题2、承租方。会计准则规定,按最低租赁付款 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固定资 产入账价值,

15、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 款现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费 用处理,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入财务 费用。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融资 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 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 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 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纳税人 应该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汇 算 问 题十四、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

1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汇 算 问 题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未到期银行贴现业务,所发生的贴现息凭银行开具的贴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单位贴现发生的贴现息不允许税前扣除。汇 算 问 题十五、关于专门用于职工培训的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意见: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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