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中世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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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日耳曼法一、日耳曼人及其入侵1、早期日耳曼人的生活p 日耳曼人是对莱茵河、多瑙河以北诸 多蛮族部落的统称 p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5世纪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向多瑙河莱茵河 流域迁徙 p 公元前1世纪:恺撒高卢战记中的记载 p公元1世纪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日耳曼尼亚 志的记载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法兰克人哥特人汪达尔人伦巴底人2、蛮族入侵和建立王国p和平渗透1、充当雇佣军,加入 罗马军队2、以服军役为条件, 作为“同盟者”居住在罗 马帝国边境省份内。 3、充当“隶农”,移植 到罗马帝国无主土地上大规模入侵(4世纪)西哥特王国汪达尔王国东哥特王国法兰克王国第五讲:日耳曼法二、日耳曼法的历史1、蛮族

2、法典的编纂p日耳曼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p蛮族国家与蛮族法典p代表性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 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 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 西撒克逊王国的伊尼法典 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雷德法典2、从二法并存到普通法p二法并存日耳曼人使用蛮族法罗马人使用罗马法属人主义原则日耳曼法优先p普通法摆脱属人主义法律统一地域法3、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1、王室立法高于部族法2、国王控制立法权3、王室法令3、王室法院系统和巡回裁判废止民众大会立法权贵族会议和法律智人团普通法令教会法令p王室法院暨巡回法院p地方法院(州法院、百户区法院)p教会法庭p限制和禁止“自力

3、救济权”和“复仇权”第五讲:日耳曼法三、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1、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p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p大土地占有制(封赏、委身)p特恩权和采邑制p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p较早确立动产的私人所有权p所有权以实际占有该物为原则p所有权转移以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准2、债权法p侵权与犯罪混同p契约种类少且充满形式主义p严格的债务担保制度宣誓履行扣押财产扣押人身设定质权3、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买卖婚抢夺婚家长制(夫权、父权)只有法定继承制度不动产由儿子继承动产按顺位继承特别继承(武器和嫁妆)4、违法行为犯罪(侵犯公共利益)无故意过失之分 犯罪的种类 刑罚的方式侵权(侵犯个

4、人利益)只注重加害行为和后果 无限赔偿责任 自力救济(血亲复仇) 赎罪金和和平金5、司法制度审判组织普通法院王室法院教会法院民众大会郡法院百户法院领主法院 诉讼制度侵权诉讼誓证制度刑事诉讼神明裁判和决斗纠问式自诉原则形式主义代言人职业第五讲:日耳曼法四、日耳曼法的地位和影响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对待权利的态度注重团体意志注重个人意志责任原则客观责任主观过错法律形式具体抽象2、日耳曼法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西欧封建法的早期形态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封建等级制与亲兵制形式主义的延续神明裁判和决斗的证据形式3、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p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之一p英国普通法的基础推荐阅读:p由

5、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p萨利克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六讲:教会法一、基督教的历史基督教的历史概况罗马孕育基督教1、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耶路撒冷,罗马占领期间。2、基督教产生后曾遭到长期迫害3、311年颁布“加莱里乌斯法令”,第一次允许基督教自由崇拜4、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米兰敕令”授权许可宗教自由。5、392年狄奥多西皇帝颁布法令,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法兰克与基督教结合6、496年法兰克王国国王克洛维带领亲兵受洗,正式接纳基督教7、756年“丕平献土”,建立教皇国。教会分裂与政教斗争8、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基督教分裂为东正教和天主教9、11世纪,亨利四世国

6、王和格里高利七世教皇揭开政教斗争的序幕10、英诺森三世时期教皇权力达到极盛11、13世纪末法王腓力四世和博尼法斯八世教皇斗争,教皇失败,史称“阿南宜的 凌辱”,此后进入长达70年的“阿维农之囚”12、文艺复兴时期,教皇迁回罗马,试图重振雄风宗教改革第六讲:教会法二、教会法的历史和渊源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 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 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 、诉讼等各方面法规的总称。由于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是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因而亦称“寺院法”或“ 宗规法” 从广义上讲,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基督教

7、三 个主要分支即罗马天土教、东正教、新教及其他一些 出这三种教派派生的各教派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 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但是,在法学著作和教科 书中般将指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2、教会法的历史阶段形成期(4-9世纪)n尼西亚会议(325年)和尼西亚信经 n主教裁判权的确认(333年) n使徒法规(5-6世纪) n教皇国的成立(8世纪)极盛期(10-14世纪)教会法的地位得以提高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1075)英诺森三世权力达到巅峰 教会法的内容不断完善,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宗教会议决议教令教会法研究 教会法管辖权不断扩大衰落时期(15-18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民族国家资产阶级革命3

8、、教会法的渊源p新旧约圣经摩西十诫:(1)除耶和华上帝外,不 准信仰任何神。(2)不可 造、拜偶像。(3)不可妄 称耶和华的名字。(4)当 守安息日为圣日(星期 天)。(5)当尊敬父母。 (6)不可杀人。(7)不可 奸淫。(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10) 不可贪恋他人财物。p教皇敕令p宗教会议决议、法令p教会法汇编p罗马法5-10世纪私人汇编l法国教士热内迪厄斯:古代教会法律(480)l罗马: 阿弗拉集(555)l西班牙法集(633)l法兰克:达什里法集(802)l普日姆主教:雷杰诺法集 12世纪教会法学家汇编格拉蒂安:格拉蒂安教令集u第一部分101节,1-20关于法律基础理论,

9、 10节讨论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21-80教会 人员的选拔和提升;81-101节主要讨论教会 神职人员的素质、济贫等。u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 很多问题,第一个案例规定买卖神职的弊端 ,2-6案例教会法的程序,7-10案例主教的职 权,8-11规定犯罪的神职人员的具体内容, 12-14教会的经济问题,还有程序法、修道院 、神职人员的品质、誓约等,23-26规定了对 异端审理的问题,最后是关于婚姻法。u第三部分是论圣事,涉及基督教的礼 仪。13世纪后官方汇编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1234)博尼法斯八世教令集(1298)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1317)教会法大全(1582)天主教会法

10、典(1917)第六讲:教会法三、教会法的基本内容1、教阶制度教阶制度的形成p教阶制度系基督教各教派按照等 级制度组成的神职体系和教会管理 制度。p2-3世纪形成“整个世界就是以上 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p仿照罗马官阶制度制定了教阶制 度p中世纪吸收封建等级制度而完善p1054年天主教教阶制度确立教阶等级教皇红衣主 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神职人员特权享有神权享有司法特权享有兵役豁免权神职人员义务自省忏悔的义务宣传教义好履行教职坚持独身、保持贞操不得长期离开教堂2、财产制度教会财产的获得接受赠与征税经营农奴权的土地占有制度自由施舍的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弃绝罚制度3、契约制度“协议必须恪守”原则

11、契约的目的是维护道德公平价格高利贷禁令4、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p双方合意p禁止结婚的条件发誓独身或入神职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异端法亲、近亲和神亲p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前预告结婚宗教仪式和登记p分居与离婚司法分居例外的婚姻解除 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度承认父权和夫权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强化对配偶和子女的保护遗嘱执行人制度教会法院管辖无遗嘱继承5、刑法制度罪孽与犯罪的混同任何犯罪皆为罪孽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照管灵魂罪孽与犯罪的区分p一般罪孽p刑事罪孽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犯罪罪孽须表现为外在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刑罚的种类p惩治罚弃绝罚、禁止圣事罚p报复罚罚金、禁止入教堂、开除教籍p补赎罚朝圣、施舍、斋戒

12、等p上帝面前人人平等6、诉讼制度书面式的诉讼程序书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书面记录判决必须是书面的宣誓制度代理诉讼二元诉讼程序庄重和正式的程序简易和衡平的程序司法调查法官须发自内心确信自己的判决明察案件真实情况,确保公正异端裁判所的程序:(1)在法庭上,被告人不能知悉控告人、见证 人的姓名。(2)任何人,包括罪犯,均可充当 控告人、见证人。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告成立 。证人如撤回证词,就视为异端的同谋犯。 (3)被告人如不承认“罪行”,就反复用刑拷问。 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要举出同和可疑分 子。(4)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任何人从事有利于被告人的活动,都要子以 最严厉的惩罚。(5)任

13、何人对被告人给予法律 援助或为他请求诚刑,即予以革除教籍。(6) 被告可以不经审判便被处死,承认异端罪行, 表示悔改,则判处终身监禁。被告人认罪后,如“翻案”即不再审讯,予以烧死。 第六讲:教会法四、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历史地位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文明的传递者罗马法复兴的推动者2、影响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影响国际法方面的影响刑法方面的影响诉讼方面的影响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反对近亲结婚财产继承男女平等保护死者配偶的权利各国平等对待,和平解决争端战争是为了和平的重现主张战争人道化注重犯罪的主观因素刑罚注重灵魂感化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审判过程中的良心原则纠问式诉讼模式推荐阅读彭小瑜

14、: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伯曼:宗教裁判所,何开松译,辽宁教育出版 社,2001年第七讲:伊斯兰法一、伊斯兰法的概念1、沙里亚p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p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p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法律p古兰经与圣训2、斐格海p伊斯兰法学的称谓,又称教律 学p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里利亚要 求的法律实体p含义为“懂得”、“理解”p阿拔斯王朝时专指伊斯兰法学沙里亚与斐格海的关系1、沙里亚为总体概念,斐格海是对沙里亚的研究2、沙里亚永恒不变,而斐格海则是可变的3、斐格海必须以沙里亚为依据4、穆智提哈德(法学家)之间不相互效仿第七讲:伊斯兰法二、伊斯兰法的演进1、穆罕穆德时期(610-632)麦

15、加立法(610-622)侧重伊斯兰信仰原则和基本教义破除偶像崇拜,确立“认一论”麦地那立法(622-632)希吉来伊斯兰国家乌玛侧重社会立法伊斯兰教创立之前以“逊奈”和原始宗教戒律为准则2、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四大哈里发艾布伯克尔(632-634)欧麦尔(634-644)奥斯曼(644-656)阿里(656-661)创制法律模式古兰经圣训意见创制执法守法的理想时期n伊斯兰法领域扩大n圣训传述领域的扩大n圣训派和意见派3、再传弟子时期(661-718)圣训派:以麦地那为中心, 强调法律问题的裁决应紧扣 经训明文的字面含义。意见派:以库法为中心, 强调在紧扣经训明文的同时 ,主张个人意

16、见,推理创制 法律。p阿拔斯王朝的兴盛时期 p大批涌现出类拔萃的具有创制 法律资格的学者 p出现哈奈斐、马立克、沙斐仪 、罕伯里四大正统法学派 p出现一批品学兼优的圣训学家 p政府重视和支持法学4、伊斯兰法的鼎盛时期(810世纪中叶) p阿拔斯哈里发政权衰弱,国家 四分五裂p法律创制意识淡薄,因袭守旧p诠释和阐述前辈的著作,使法 律体系化5、保守稳定时期(10一17世纪) 三、伊斯兰法的渊源第七讲:伊斯兰法1、一致公认的立法渊源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言语的圣训行为的圣训默示的圣训p公议又称“伊制马尔”p决心、决意;一致公认、赞同p具创制资格的法学家而非一般学者p法学家不需是穆斯林p集体创制、共担责任p以经训为基础和保证p又称比论、援例、格亚斯p通常指两物间的对照p将有关经训的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p以经训的律例为类比的根据p经训中无直接律例可依的事实存在p经训的律例必须有关合法、非法等的明确律例p待解决的事实与经训的律例有共同的基因和根由2、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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