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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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解读前的几点说明精神卫生法历经近30年才出台,可见其复杂性,一次培训相对于30年实 在是一个太短的时间;精神卫生法对每一位涉及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来说均是全新的内容,对 我来说也是一个学习领会的过程,与其说是解读还不如说是共同学习;所谓“解读”我认为必定存在个人不同理解,有正确和错误“解读”;精神卫生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遵法、守法、做到依法服务、依法 行医,最大程度地规避法律风险。精神卫生法要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间的平衡;要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 神障

2、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 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精神卫生法结构及内容全文共7章,85条 第一章 总则,12条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1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条 第七章 附则,3条精神卫生法主要内容一.法律涉及的几个概念二.条目解读与法律相关的几个概念u关于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障碍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 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 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

3、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 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 ,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与法律相关的几个概念u关于监护人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 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 的法定代理人

4、。监护人的法定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 人的财产;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4)照顾被监护人;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 讼;6)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与法律相关的几个概念u关于监护人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 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 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

5、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与法律相关的几个概念u关于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 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 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法律相关的几个概念u关于强制住院中华人民共

6、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 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 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主要内容二.条目解读z 主要章节及总则 z 职责与法律责任 z 政府 z 其它部门 z 卫生行政部门z 社区(村、居委会) z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卫生法主要章、条简介第一章 总 则(共12条)v第一条 【立法宗旨】v第二条 【调整范围】v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v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v第五条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v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v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v第

7、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v第九条 【监护人的职责】v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 职责】v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与合作】v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 神障碍预防(共12条)v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v第十四条 【心理援助】v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v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防义务】 v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v第十八条 【监狱等场所的预防义务】v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v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预防职责 】v第二十一条 【家庭的责任】v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宣传】v第二十三条 【

8、心理咨询】v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和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精神卫生法主要章、条简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治疗(共29条)v第二十五条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v第二十六条 【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v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v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v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v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原则】v第三十一条 【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精神 障碍患者的治疗】v第三十二条 【再次诊断与鉴定】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治疗(共29条)v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面见患者及鉴定人回避 】v第三十四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v第三十五条 【住院治疗】v第三十六条

9、 【办理住院手续】v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告知的义务】v第三十八条 【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v第三十九条 【治疗方案及告知】v第四十条 【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卫生法主要章、条简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治疗(共29条)v第四十一条 【药物的使用】v第四十二条 【精神外科手术】v第四十三条 【特殊治疗措施及程序】 v第四十四条 【出院】 v第四十五条 【办理出院手续】v第四十六条 【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v第四十七条 【病历资料】v第四十八条 【不得推诿、拒绝治疗其它疾病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治疗(共29条)v第四十九条 【监护人的看护职责】v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v第五十

10、一条 【心理治疗】v第五十二条 【保证被监管人员获得治疗】v第五十三条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 接】精神卫生法主要章、条简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 复(共6条)v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在康复方 面的义务】v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康复方面的 义务】v第五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 康复方面的义务】v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在康复方面 的义务】v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康复方面的 义务】 v第五十九条 【监护人在康复方面的义 务】第五章 保障措施(共12条)v第六十条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v第六十一条 【政府的职责】v第六十二条 【精神卫生工作经费】v第六十三条 【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

11、务体系建设】v第六十四条 【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v第六十五条 【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 】v第六十六条 【精神卫生知识培训】v第六十七条 【对师范学校和教师的特殊要求】v第六十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v第六十九条 【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 】v第七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就业权利的保障】v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保障】精神卫生法主要章、条简介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1条)v第七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v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v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v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v第七十六条

12、 【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法 律责任】v第七十七条 【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责任】v第七十八条 【侵犯患者或其它公民权益的民事责 任】v第七十九条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v第八十条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v第八十一条 【追究刑事责任】v第八十二条 【司法救济】 第七章 附 则(共3条)v第八十三条 【相关概念】v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v第八十五条 【实施日期】精神卫生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u精神卫生法中共有14条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第一章 总则 1条(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1条(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和工作信息 共享机制】) 第三章 精

13、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2条(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第 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1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康复方面的义务】)第五章 保障措施 4条(第六十条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第六十五条 【综合 医院开设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第六十六条 【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第六 十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条(第七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 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第七十六条 【心理 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法律

14、责任】)精神卫生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 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 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 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

15、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 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 处理。精神卫生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 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 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

16、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 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 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 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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