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49255417 上传时间:2018-07-26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8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十六章 人工生殖技术 l第一节 概 述 l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l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第一节 概 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 、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 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 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 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 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 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 (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 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 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

2、娠的一种方法。根 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 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 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 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 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Embryo Transfer ,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 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 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 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 ,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 为“试管婴儿”。体外

3、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 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 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 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 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 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 代末。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 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 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 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 克服社会的某些阻

4、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 会的协调,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 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 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 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 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l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 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 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 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 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 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 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 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

5、物学父 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 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 。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许多国家 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 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 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 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 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 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 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 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 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 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

6、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 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 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 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 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 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 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 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 否认权。 (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 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 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 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 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

7、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 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 。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 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 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 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 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 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 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 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 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 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 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 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

8、单身妇女接受 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 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 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 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 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 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 行人工授精。 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 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 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 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 定,以暴力、威胁和欺骗手段对妇女进 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 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 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

9、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 ,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 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 ,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 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 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 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 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 儿的父母”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 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 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 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 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 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

10、合法父 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 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 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 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 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 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 和胚胎是不是人?是否享有继承权?销毁 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对此,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 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 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 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

11、重大 :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 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 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 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 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 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 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 不同的立法。 l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 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 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 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 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 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 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 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 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 但也

12、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 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 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 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 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 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 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 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 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 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 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 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 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 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 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 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

13、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生者为母。不论精子、 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 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 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根据遗 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 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按契约约定来确 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 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 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 (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 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 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 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

14、乱。 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 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 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 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 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 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 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 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 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 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 第三节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 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 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

15、目前 ,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 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 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 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 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 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 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 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 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

16、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 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 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 的医疗机构。 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 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 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 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 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 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 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 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 、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 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 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 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