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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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中外合资企业法n外商投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n它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n中外合资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n特征如下:n1、主体:外国合营者(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个人)中国合营者(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n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确定 权利、义务n3、地位:中国企业法人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

2、件n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n节约能源和材料n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 大n功率、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n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设立程序n审批申请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 合同及章程n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 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n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n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 ,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 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n合营企

3、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 业合同为准。n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 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n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 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n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 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 出资额之和。(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 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n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n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n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

4、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210美元。n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 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 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美元。n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n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五。n2、出资方式: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建筑 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 产权(工业产权、专有技

5、术)等出资。中国 合营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n3、出资期限n4、注册资本的转让n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n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 他方有优先购买权。n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 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n5、资本的增加与减少n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n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 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 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组织机构(一)权力机构n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 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n1、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 事

6、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 确定。n2、任期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n3、会议召开n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 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 ,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n4、会议表决n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 作出决议:n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n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n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n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二)经营管理机构n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 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n1、总经理职权n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

7、导合营 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n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n2、任职资格n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 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n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n3、职权限制n(1)竞业禁止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 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 。n(2)忠实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 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某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有如下规定:n第3 条 甲(中方)、乙(美方)双方根据中华

8、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美国法律,同意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中美 XX印染公司。n第5条 甲、乙双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n第13条 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 n第18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由二人组成,其中 中方委派一名,外商方委派一名。”n第20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23以上的董 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n第23条:“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一半,其通过的决议有效。”n第25条:“下列事项需经董事会23多数通过:合 营公司的中止、解散,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其 他事项由董事会一半以上通过有效。 ”n第28条 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 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即告生效。n第35条 对本合同与其他协议、章程有争议的,以 上方共同签署的章程为准。n第40条 本合营企业若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 营的,可自动解散、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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