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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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一 、 本 表 适 用 于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纳 税 人 及 在 中 国 境内 设 立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月 ( 季 )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使 用 。二 、 本 表 表 头 项 目 :1、 “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 业 年 度 中 间 开 业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间 ”为 当 月 (季 )开 始 经 营之 日 至 所 属 季 度 的 最 后

2、 一 日 , 自 次 月 (季 )度 起 按 正 常 情 况 填 报 。2、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 15位 ) 。3、 “纳 税 人 名 称 ”: 填 报 税 务 登 记 证 中 的 纳 税 人 全 称 。三 、 各 列 的 填 报 :1、 “据 实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2行 第 9行 : 填 报 “本 期 金 额 ”列 , 数 据 为 所属 月 ( 季 ) 度 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 填 报 “累 计 金 额 ”列 , 数 据 为 纳 税 人 所 属 年度 1月 1日 至 所 属 季 度 (

3、或 月 份 ) 最 后 一 日 的 累 计 数 。 纳 税 人 当 期 应 补 ( 退 ) 所得 税 额 为 “累 计 金 额 ”列 第 9行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的 数 据 。2、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11行 至 14行及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16行 : 填 报 表 内 第 11行 至第 14行 、 第 16行 “本 期 金 额 ”列 , 数 据 为 所 属 月 ( 季 ) 度 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四 、 各 行 的

4、 填 报 :本 表 结 构 分 为 两 部 分 :1、 第 一 部 分 为 第 1 行 至 第 16 行 , 纳 税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预 缴 申 报 方 式 分 别 填报 , 包 括 非 居 民 企 业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 实 行 据 实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2 至 9 行 ;实 行 按 上 一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11 至14 行 ; 实 行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16 行 。2、 第 二 部 分 为 第 17

5、行 至 第 22 行 , 实 行 汇 总 纳 税 的 总 机 构 在 填 报 第 一 部 分的 基 础 上 填 报 第 18 至 20 行 ; 分 支 机 构 填 报 第 20 至 22 行 。五 、 具 体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1、 第 2 行 “营 业 收 入 ”: 填 报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营 业 收 入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按 其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收 入 填 报 。2、 第 3 行 “营 业 成 本 ”: 填 报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营 业 成 本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团 体 、 民 办 非

6、 企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成 本 ( 费 用 ) 填 报 。3、 第 4行 “利 润 总 额 ”: 填 报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利 润 总 额 , 其 中 包 括 从 事 房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行 填 写 按 本 期 取 得 预 售 收 入 计 算 出 的 预 计 利 润 等 。 事 业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比 照 填 报 。4、 第 5行 “税 率 ( 25 ) ”: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25 税率 计 算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5、 第 6行 “应 纳 所 得 税

7、额 ”: 填 报 计 算 出 的 当 期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第 6行 第 4行 第 5行 , 且 第 6行 0。6、 第 7行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当 期 实 际 享 受 的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包 括 享受 减 免 税 优 惠 过 渡 期 的 税 收 优 惠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惠 及 经税 务 机 关 审 批 或 备 案 的 其 他 减 免 税 优 惠 。 第 7行 第 6行 。7、 第 8行 “实 际 已 预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累 计 已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

8、本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8、 第 9行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本 次 应 补(退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 第 9行 =第 6行 -第 7行 -第 8行 , 且 第 9行 0时 , 填 0, “本期 金 额 ”列 不 填 。9、 第 11行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填 报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申 报 的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本 行 不 包 括 纳 税 人 的 境 外 所 得 。10、 第 12行 “本 月 ( 季 ) 应 纳 所 得 税 所 得 额 ”: 填 报 纳 税 人 依

9、 据 上 一 纳 税年 度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季 预 缴 企 业 : 第 12行 =第 11行 1/4按 月 预 缴 企 业 : 第 12行 =第 11行 1/1211、 第 13行 “税 率 ( 25 ) ”: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25税 率 计 算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12、 第 14行 “本 月 ( 季 )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计 算 的 本 月 ( 季 ) 应 纳 所得 税 额 。 第 14行 =第 12行 第 13行 。13、 第 16行 “本 月 ( 季

10、) 确 定 预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依 据 税 务 机 关 认 定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出 的 本 月 ( 季 )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额 。14、 第 18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 以 本 表 第一 部 分 ( 第 1 16行 )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 按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11、缴 比 例 25%(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总 机 构 : 第 14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 第 19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以 本 表 第 一 部 分 ( 第 1 16 行 )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 按 中 央 财 政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12、 预 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25%(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总 机 构 : 第 14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25%( 3)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16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13、预 缴 比 例 25%16、 第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 以 本 表 第一 部 分 ( 第 1 16 行 )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 按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总 机

14、 构 : 第 14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 3)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16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分 支 机 构 本 行 填 报 总 机 构 申 报 的 第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17、 第 21 行 “分 配 比 例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依 据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所得 税 分 配 表 中 确 定 的 分 配 比 例 。18、 第 22 行 “分 配 的 所 得 税 额 ”: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分 支 机 构 依 据 当 期 总 机 构申 报 表 中 第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本 表 第 21 行 “分 配 比 例 ”的数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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