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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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于颖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生物技术领域 的发明创造的保护问题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国 对于生物技术都有各自的立法,但我国在这方面显出其的弱势地位,在众多立法中,知识产权的有关保护是重 中之重的,所以,我们应该及早解决有关问题,以促进 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 关键字:生物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现代生物技术是本世纪5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其基本体系包括:基因工 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 等。目前,它已广泛渗透到医药、食品、化工、能源、 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正日益显示出其潜在的和现实 的巨大价值:生物技术

2、的发展和应用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不 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就 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开拓性的 探索,并已取得一些重大突破。目前国际上有关生物技 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做法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保 护水平也参差不齐。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生物 技术的法律保护方面起步相对较晚,尽管目前有关的立 法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定较为接近,但就我国生 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言,总体上的保护水平还不高。我 国应积极学习外国有关方面的立法,使我国的对于生物 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一个尽可能完善的保护。 国外概况自本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现代生物技术

3、的迅 速崛起,人们关于生物技术的许多传统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也有了新 的认识,从而在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上取得了 较大的进展。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日益增加和日趋重 要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 议(UNCTAD)建立了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国际中心。该中 心章程规定对生物技术发明创造要给子法律保护;经济发 展与合作组织(OFCD)的部分成员国以及该组织的科学技术政策中心。提出了用专利保护生物技术成果 的报告;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实行了以专 门方式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体系;1994年通过的关贸总 协定知识产权协议

4、(TRIPS)一也对成员国明确提出应当用专利或用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者结合对植物 品种进行保护。旱在1983年,巴黎公约国际联阴第14次 会议就提出建议。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1P0)研究利 用专利和其它形式在各国和国际上有效地保护生物技术发明创造。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专门委员 会.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对利用专利保护生 物技术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讨,以期寻 求各国及国际组织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原则 和通行作法1。通过十几年来的努力探索和实践,各国间共 识增加,协调增进,对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交流起到积极 的推动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德国及西欧主要国家和日

5、本比较 早地对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行了法律保护,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也在五、六十年代后开 展了相应的工作。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 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生物科技的创新能力,促进了现 代农业、现代医学、以及环境、能源、材料等领域变革 性的发展,并使这些国家在国际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中受益。因 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有效实施作 为一项发展战略,采取积极行动,研究和探索适应木国 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符合国际通行体系的生物技术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并加强管理,提高运作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日益 加强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向。 世界发达国家一直有取向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近 年来,特

6、别加强了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及战略 推行。如在美国,建立了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有力的保护体系(如采用普通专利、 植物专利和专门立法二种方式保护植物品种知识产权), 且在世界上首开许多生物新技术保护判例(如1980年6月 16日最高法院终审裁决的Chakrabart遗传工程菌专利案)。这样的制度体系有效地促进了生物技 术的研究与开发,使美国成为许多现代生物高新技术的 源头,据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巨大价值的无形 资产。并且,在这种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下,生物高技 术产业成为具有广阔市场和深远前景的新兴产业。在农业产业 领域,培植了像先锋、孟山都、皮托等跨国性集团公司 ,不但在工业化的美国支

7、持了发达的农业2、并且,为 世界农业发展做出贡献;一批与人类医疗、健康密切相 关的生物药品、生物制品,也己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现状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生物技术立 法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差距,虽然我国也针对具体问题 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基本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并且,管 理机制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我国加快了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向国际体系靠拢的进程。我国修改 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生物技术的保护范围。加强 了对其保护力度。1995年7月.我国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开始与国际生 物技术知识产权制度接轨。1997年4月3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

8、品种保护条例发布(同年10月1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性条例,对促进生物技术育种及相关科技的发展进步 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在当今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时代,特别是知识经 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知识产权观念还不是很强 烈,自主创新意识不强。有不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项日,从选题、设计、实施到评价 ,对专利等形式知识产权所反映的科技信和跟踪把握不 够,查新不充分或主攻方向策略性不强,造成科研成果 创新水平低,以至在低水平重复。有的生物技术成果因 先见于论著而失去新颖性,丧失知识产权 (如我国“二系”杂交水 稻技术贸易中相当一部分成果的情况)。 生物技术中很

9、 重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专利权上,所以说专 利法是生物技术很重要的保护手段。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体系中较少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只有对 某此与生物技术有关发明的简单排除3。而国际上很 多国家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问题作以明确的规定,但是 我国专利法)(1984年制定,1992年、2000年修订)第25条仅仅是排除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和“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即认为有生命的物 种(尤其是动物与植物物种)是不可专利的但随着生物技术 的飞速发展不授予生命物质专利的做法已被突破,并且已成为基因时代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现行专利法及 其实施细则就难以有效地处理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 然专利管理部门可能会在实际下作中对此做出调整,但 法律依据却是不足的因此修订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相关内容加强与明确对于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保护即为当务之 需。http:/ 淘宝控价 Kjsr68d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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