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

上传人:g**** 文档编号:49056325 上传时间:2018-07-23 格式:PPT 页数:31 大小:2.7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神卫生法医护人员要求(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神卫生法对医护人员的要求2013/12/282精神卫生领域的里程碑事件,影响深远。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 生法,该法填补了我国在 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 2013年5月1日实施。 (该法经过了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3次、28次和29 次等共三次审议。)我国的法律层次与立法程序第一层次:宪法,根本法,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与之抵触 第二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三层次: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规章: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除上述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

2、制定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法十项基本原则1、促进精神卫生和预防精神障碍 2、应保证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基本的精神卫生保健 3、应使用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的精神卫生保健 4、精神卫生保健中最低限度的约束类型的条款应保证所提供的精神保健具有恰当的质量 5、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征得其本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自我 决定) 6、在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 7、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和复核的程序 8、对做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复查程序9、做出决策的法官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能真正维护患者权 益的 10、所做出的决定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2013/12/287立法的几个

3、特点一、立法过程长( 历时三十年) 1、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卫生厅和湖南卫生 厅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 2、经历了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起草、国务院立 法主管部门审查修改、国家法律制定部门审议三 个阶段。2013/12/288立法的几个特点二、立法调研广(多专业、多部门、多层面) 1、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 政府和部分高校、医疗机构及专家意见; 2、两次征求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驻华代表 处的意见; 3、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全国人大开展多次立法调研和座谈。2013/12/289立法的几个特点三、社会关注度高 1、涉及精神卫生的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和 焦点,

4、频度持续增多。如:北大幼儿园杀人事件、 武汉徐武“被精神病事件”、某企业员工十余起 跳楼事件等; 2、公众对立法进程十分关注; 如,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期间,2004年有258位、 2005年有131位、2006年有104位、2007年219位全 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议案。在 医药卫生领域,相关议案的数量仅次于食品安全 卫生法。 3、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2013/12/2810立法的几个特点四、各方分歧大 1、强化监管措施的期盼与患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2、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 3、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的矛盾。 总体而言,是立足当前实际情况、平衡各方诉求 的一个不

5、完美但适时的法律,有利于保障和促进 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11精神卫生法的基本架构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12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12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保障措施(12条)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2013/12/28附则(3条)2013/12/2812一、总则(1-3条)2013/12/2813一、总则(4-6条)2013/12/2818监护人的职责与遗弃罪1、系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行为。 2、如果监护人拒不办理出院手续,则属于不履行监

6、护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时,则 可能构成遗弃罪。 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九条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备注: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7、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013/12/2819婚姻法关于抚养义务的规定构成对精神障碍患者遗弃行为的主体是法律上对该患者有抚养义务的人。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 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 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

8、、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等如何履行监护职责,民法通则的监护人范围与婚姻法 规定的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 (监护权的转移问题)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5-53)共29条 该章围绕对患者的送院、诊断、住院、治疗、 出院等环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力足于保障患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 失而被强制收治,同时也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

9、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 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 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 量监控制度。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 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 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 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该原则规定:每个患者均有权得到与健康相适应的 健康和社会护理;每个患者均应受到保护,免受不 当施药,其他人的凌辱或造成伤害的行为。若未认真履行将触犯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 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 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2004年国务院颁发加强精

10、神卫生法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员原则指出对精神病患者住院后尽快以语言和能 理解的形式使其知道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和 就诊的合法权益。其告知义务的对象:患者有自知力,对象就是患者无自知力,告知对象就是监护人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 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 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 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本法以义务提出此条,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必 须做到,从业的医务人员也应做好管理,认 真履行。(如安全的设施设备、小卖部、娱 乐和闲暇活动设施、通信等,也应进行职业 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若相关责任人未尽义务,导致患者就诊或住院受 到人身伤害

11、,可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 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 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 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 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 患者。注意本条表述没有“等”列外的情形可以保护约 束,因此本条叙述已相当明确,无其他的空隙可 以逃脱本法的约束。在本法的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将与降级 、停止执业6月以上,甚至开除。 约束单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 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12、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 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 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保护 本法的立法背景提出要尽可能提供患者的正常 的生活环境 利于外界对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进行监督 本法也强调处于急性发病期或可能会造成治疗 的不利,可进行一定的限制。 但这是暂时的、 临时的,一旦好转或恢复权利也应恢复第四十七条 u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 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 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u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 是,患者查阅、复制病

13、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 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u 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包括门诊 病历)。患者 自知力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 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 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p本法明确指出针对服务站、卫生院、卫生室等在精神科 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必须由本区的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指导 和支持。 p培训内容包括:防治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数 据管理、质量控制、家属护理教育、其相关人员的知识 和技能培训等。 p此条为精神科发展方向提供依据,也为专业技术人员的 个人专业发展提供平台。第六十六条 1.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

14、神卫生知 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 ,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 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 精神障碍的能力。u任何人,只要你拥有职业技能,运运而生,都 将有一定的法律加以规定。由于我们自身的专 业知识、能力与经验的缺乏,可能将患者遭受 严重损害,也应承担法律赋予的过失、失职、 侵权行为。 u处理纠纷有无过错的依据就是能否做到临床护 理工作中的注意义务。 判定的标准:专业的通 常平均水平 u基于以上的情况本法规定上到政府机构、专业 的医疗机构,下到社区,必须

15、组织相关的专业 人员培训,不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适应精神 卫生工作需要(不能适应者将视为违反本法)。2013/12/2848三、法律责任(72-82) 共11条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

16、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 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 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 结果作出处理的。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 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 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 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 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 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 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