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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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陈建华(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 、 “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立法活动:1、禹刑。 左传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

2、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2、汤刑。 左传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 “诰” “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 。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

3、的稳定发展。所谓“义行义杀” ,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所谓“明德慎罚” ,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 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

4、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1 “不别亲疏,不

5、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 “重其轻者” 。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立法活动1、郑国“制刑书于鼎” 。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6、,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2、邓析“竹刑” 。公元前 502 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 ,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3、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 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 6

7、 篇, 盗法 、 贼法 、 囚法 (又称网法 ) 、 捕法 、杂法 、 具法 。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5、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 ,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

8、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立法活动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

9、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汉初至文景时期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

10、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 、 “约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2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的儒术,

11、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立法活动1、 “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刘邦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 兴律 厩律 。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2、汉律 60 篇。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

12、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 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 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 60 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立法活动1、 武德律 。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

13、始,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没有太多变化。2、 贞观律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 11 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 12 篇,500 条。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3、 永徽律疏 。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 ,共 12 篇,500 条。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

14、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七)宋代立法指导思想 宋王朝统治时期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部曲转化为佃农,摆脱地主的私属地位,跻身为国家编户。宋初统治者为适应这一变化,总结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变乱的教训,确立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宋代统治者针对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确立了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所谓“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就说明了这一点。立法活动1、 宋刑统的制定。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 ,但在各篇下分 214 们,并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到敕、

15、令、格、式。2、编敕活动。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3、编例活动。宋代也很重视编纂条例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等。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 ,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八)元代立法指导思想一是“参照唐宋之制” , “附会汉法” ;二是沿用本民族习惯法。立法活动1、 至元新格的制定,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典汇编。2、 风宪宏纲与元典章 。分别制定与元仁宗时期与元英宗时期。3、 大元通制 。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较为全面地

16、反映了元代法制状况。(九)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1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2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3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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