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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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招商引资,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或国内外 500 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项目,投产后,3 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3 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后,3 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

2、业已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4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3 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 5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政策外,在企业所得税扶持期满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30%给予扶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县,对跨区域设点办厂的企业集团新落户我县的,投产后,3 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增部分地方留

3、成的 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条:鼓励境内外客商将在县域外投资创办的企业税收收入留在本县,对确因业务拓展需要向县域外发展的企业,只在县域外建生产基地或注册分支机构,并且所发生的业务由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缴回县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一般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对一次性缴齐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缴齐后由财政部门按 20%-30%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分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支付方式可用

4、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金额分3 年抵扣土地出让金。若 3 年未缴齐的,企业在一次性缴齐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的,租金按标准的 50%收取。 第九条:对在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第十条:境内外客商购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转股) 。当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鼓励境

5、内外客商投资我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客商在服从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征用审批手续) ,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上缴县财政。在办理土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上缴县财政土地出让金的 50%用于该项目或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3 年内免收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优惠 50%收取。经营服

6、务性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境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的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境外资全部到位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规定必须缴纳的由县财政代缴。第十五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或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二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科技与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于我县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办理调入手续,可低职高聘,晋升职称优先,其配偶、子女工作原则上对等安排。子女享受常住人口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自主择校。 第十七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

7、境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五、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实缴税金 50 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为投资商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子女享受常住人口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自主择校。 第十九条: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时,招商引资局实行领办代办制;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挂牌保护,发放 “外来投资企业”标识牌,视投资规模不同,分别由市、县纪检委发放“贵宾卡” ,未经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对当

8、年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以先开工建设,除涉及消防、环保和人身安全等 12 项必须省级审批的项目进行审批外,其它手续可后补办。 六、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家政策鼓励的高科技项目以及投资数额大、安排就业人员多、社会效益好、附加值高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随着项目走。 第二十二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工业园区,并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相关的扶持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县财政可申报财源建设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连续三年实缴税金在 5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1000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待遇。连续三年实缴税金2000 万元以上符合享受副县级待遇的,由县委向市委推荐,并终身享受财政供养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县企业投资创办新企业,在保证原企业纳税额不降低的情况下,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依安县人民政府授权依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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