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地位的提升与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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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R地位的提升 与劳动合同法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 2007、7、18 湖南 长沙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22007-07-18彭光华简介(1)n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n邮政编码:100872n电子邮件: n个人网页: http:/ am a man of simple taste. I am satisfied only with the best.n【职务及社会兼职】n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副教授n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副所长n中国劳动关系学会 常务理事n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分会 理事n中国劳动法研究会 理事n劳动

2、关系实务学会 顾问n易才集团新人力专家委员会 专家 n日本劳动法学会、九州法学会、九州社会法研究会 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32007-07-18彭光华简介(2)n【履历简介】n学历背景: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n研究方向:劳动法学、劳动关系学、劳动政策、员工福利n研究专长:劳动关系规则网络、劳动争议处理、企业规章制度n学术成果:n在日本、中国发表数十篇论文、出版四部著作。代表性成果有劳动行政(日文) 、工会论考(日文)、团体劳动关系法的理论问题与研究方法、公司社会 责任与社会标准认证、劳动关系学.n任职及社会工作情况:n任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助教期间,多

3、次参与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 。回国后,在人民大学承担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趋势(国家重点项目)、劳动 合同法立法研究(国务院委托课题)等多项国家课题,并为多家大型企业开办日本支 社、制定企业内规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进行咨询或培训。n长期在日本学习工作,熟悉日本的劳动关系法规及社会保险政策。多年致力与劳动关 系规则网络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研究,精通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42007-07-18HR地位的提升与劳动法的学习n日美企业HR(人事部、人力资源部)在公 司的地位n知识构成与外部环境n劳动法的学习方法n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劳

4、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52007-07-18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n1、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n2、适用范围的突破n3、概念的突破n4、劳动规章制度的突破n5、“劳动关系”确立的突破n6、告知义务的突破n7、担保禁止的突破n8、必备条款的突破n9、试用期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62007-07-18劳动合同法的十八突破n10、合同期限的突破(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n11、预约赔偿(违约金)的突破n12、劳动法法理的突破n13、劳动合同终止的突破(从约定到法定)n14、“忠诚义务”(劳动合同的附属义务)的突破n15、“整理解雇”的突破n16、劳动派遣的突破n17、非全日制用工

5、的突破n18、集体劳动关系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72007-07-18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1、劳动法制定后12年间劳动法领域无新 法出现 2、立法过程中社会力量的深度参与n学者n国外“势力”n社会一般 3、用劳动合同法部分“修改”劳动法n第一条中取消“根据劳动法”字眼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82007-07-18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4、立法目的的突破n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制定本法。n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92007-07

6、-18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n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 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 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 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 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 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 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构建。”劳社部

7、发【2007】25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02007-07-18一、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就是突破n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n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一 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 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 的合理流动)促进就业稳定、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竞业限制 、放宽解雇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12007-07-18二、适用范围的突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8、者终止 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依照本法执行。用人主体扩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允 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22007-07-18二、适用范围的突破5、其他非公务员与参公管理的均适用劳动合 同法n根据:“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2审稿2条2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32007-07-18二、适用范围的突破 争论

9、:人事部建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 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适用 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 总体方向是明确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坚持了这一原则精神。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的 通知具体指出,要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 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 具特色的管理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42007-07-18二、适用范围的突破中组部建议再作研究。因为国家

10、机关、事业单位、群众 团体的人事管理与企业有很大不同,这些单位中不属于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情况比较复 杂,似不宜一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科技部认为,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人员聘用管理方面 有很多不同,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全面推进, 建议在法律起草中充分考虑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相关 规定与改革的政策措施相衔接。教育部认为,教育系统长期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 基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管理运作 等方面的不同,许多做法与企业不同,现在将事业单位 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一些要求统一,当前实践条件是否成 熟,建议进一步研究考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

11、152007-07-18二、适用范围的突破6、扩大的原因:n民非等新型用工主体的出现。n编外用工的扩大。n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n统一劳动力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62007-07-18三、概念的突破1、按立法惯例,法律2条应对本法适用对象进行定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主体及重要概念,立法者曾经试图做过定义:“本法 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下提供有偿劳 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送审稿2条)2、劳动合同法中依然不对劳动者、用

12、人单位、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进行定义3、不做定义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72007-07-18四、劳动规章制度的突破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 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 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

13、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82007-07-18五、“劳动关系”确立的突破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 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 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 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 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 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 动法律规定的

14、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192007-07-18六、告知义务的突破n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 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202007-07-18七、担保禁止的突破 n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212007-07-18八、必备条款的突破 n第十七条 劳动

15、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n(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n(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n(三)劳动合同期限;n(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六)劳动报酬;n(七)社会保险;n(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彭光华222007-07-18八、必备条款的突破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 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 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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