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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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 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 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 、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 二.教育法规的渊源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2、法,并于当年7 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 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 月1日施行。 三.教育法律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 果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 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 、“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 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 “不受干涉”

3、、“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 性规范。(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 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 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 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 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 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 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 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 法律事实。第二章 教育法制一.教育立法制度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 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教育立

5、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 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二.教育执法制度 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 1.从 公布之日

6、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 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 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

7、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 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 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教育守法制度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 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 ,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 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 为错误的。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

8、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 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 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 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 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三章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

9、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 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 及其运行过程。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育政策的特点。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 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 性,惩罚性。 二.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

10、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 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 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 育政策三个层次。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 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 有共同的目的; (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 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 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

11、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 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是由 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 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 国家行政机关。 (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规 范效力较为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 策的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四章 学

12、校 一.学校概述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 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 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 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 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 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 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 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13、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 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 刑事责任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 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 ,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二.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

14、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三.学校管理体制: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 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 实行校长负责

15、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 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 ,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度化的基础工程;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 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各种规范系统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

16、 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学校的民主管理教代会依法行使4种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意义: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 学校,落实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广大教职 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 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 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第五章 教 师 一.教师概述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 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 教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 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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