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_ppt:增值税、营业税新旧政策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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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电话:010-88018766-207 手机:13811679911E-mail: 李春苗流转税的政策变化与解读税制改革的日程表出口退税体制改革1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增值税转型3消费税调整4个人所得税改革 5燃油税 8 城乡税制改革7物业税6环境税 9遗产税10目录增值值税 变变化与解 析上篇营业营业 税 变变化与解 析中篇消费费税 变变化与解 析下篇新增值税修订原则 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 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 范。 基本未对

2、优惠政策作出新的调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 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 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的免税规定。 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增值税条 例主要修订内容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全面推广,财税20

3、08170号文件政策衔接。9/24/2009【例】:2009年某企业购入一机器设备,该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能否抵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增值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9/24/2009增值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二、将部分消费品排除在可抵扣货物之外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注意】: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消费品的界定应依据消费税相关规定。三、降

4、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3%。增值税 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四、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如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注1】: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等单行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的物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和旧货的政策也有调整。【注2】:根据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

5、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9/24/2009增值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注3】: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9/24/2009五、征管规定有了调整和明细规定1、新增了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2、新增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

6、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3、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缴纳期限由7日变更为15日; 期限的起算时间由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调整为填发专用缴款书当日。1新旧增值税条例条文比较表.docx增值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增值税细则 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方面的变化(1)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2)明确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不动产概念进行了界定;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docx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doc(3)明确纳税人自用(含用于

7、交际应酬的)的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 值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二、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1)新细则延续了原规定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则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办法。对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2)对未分别核算兼营行为营业额的,新细则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9/24/2009增值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三、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进行修正(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方

8、式下,删除“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规定;(2)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新增“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方式下,新增“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方式下,新增“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规定。9/24/2009四、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1)将单行文件规定的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在新细则第11条进行了明确;(2)细则第十二条:在“价外费用”中新增了“滞纳金

9、”、“赔偿金”、 “延期付款利息”项目 ;并增加了“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涉税处理规定。(3)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损失。新细则仅规定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4)明确了以外币结算的价款的折算汇率为“中间价”。2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修改条文比较表.docx增值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9/24/2009增值税举例例题一:企业将自产的货车用作固定资产,其成本为9万元,成本中包 含的材料价值5万元,购买该批材料的进项税0.85万元,该货车的市场 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率17。

10、 会计分录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9 贷:库存商品 9 例题二:企业将自产的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其成本为 9万元,成本中包含的材料价值5万元,购买该批材料的进项税0.85万 元,该小汽车的市场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率17。 会计分录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7 贷:库存商品 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增值税文件清 理、修订情况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施行以来,国家陆续下发了财税200917号、国税发20097号、国税发200910号文件对增值税涉税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其中:全文废止(失效)的增值税涉税文件64项,部分废止(失效)的增值税

11、涉税文件21项,因条款变动而修订文件11项。5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及营业税规范性文件.docx9/24/2009营业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一、调整了营业税营业额的规定:原条例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修改为: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9/24/2009。 (2)原条例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 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

12、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 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 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9/24/2009(3)原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修改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取消了关于转包的规定)(4)原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删除了此条

13、规定。营业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9/24/2009二、调整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原条例规定了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建筑业分包转包业务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新条例规定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总管部门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思考: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事项取消了,对建筑安装来说,无论是否分包,都将各纳各的税。9/24/2009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有变化(1)原条例以劳务发生地为主,机构所在地为辅;新条例以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为主,劳务发生地为辅。但纳税人提供的 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14、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新增了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规定。即:向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营业税条例主要修订内容9/24/2009(3)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四、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的规定变化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新条例新增一档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次月1-10日变更为1-15日3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表.docx营业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1、新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15、境内;2、新细则将原细则第7条第4款“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修改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新细则弥补了原规定对境内出租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未规定的遗漏。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比表.docx9/24/2009营业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注】 征税行为发生地新细则规定有大的变化 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 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

16、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营 业税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二、与增值税规定衔接,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变动有(1)对混合销售基本延续了原规定精神:按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则规定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已有规定,此处上升为细则规定),如未分别核算,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2)对未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的问题,原细则规定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新细则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营业税细则主要 修订内容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较大调整原细则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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