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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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培训 学习提纲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要内容 二、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方案 相关规定 三、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四、 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 南 涉及规划管理法定依据、管理范围、管理事项、工作要求、操作程序、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2004年 7月 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 申请 ,经 依法审查 ,准予其 特定 活动的行为。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 一般禁止 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 根据 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

2、形式,依法赋予 特定 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 权利或资格 的行政行为。 三层含义:存在一般禁止;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赋予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行政许可应把握的六个方面 第一、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只有基 于行政管理管辖职权,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 核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才是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无申请,即无行政许 可。 第三、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意性行政行为。 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获得从事特定活 动的权利和资格,行使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 行政许可应把握的六个方面

3、第四、行政许可决定的多样性。可能为肯定 性、可能为否定性、或者表现为不作为。 第五、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 定的法定程序,并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 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附加相应 的辅助文件。 第六、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 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 和。 规划审批: 选址审批 规划许可: 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审批。 规划行政确认: 规划核实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原则 一、应当遵循法定原则。 设定权、实施主体、许可行为内容法定,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

4、应当依照 法定 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 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 公开 。 三、应当遵循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机关 不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应 以较小的许可管制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 理目标。 四、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 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和请求赔偿权。 五、应当遵循监督、责任原则。 国家在赋予公民、

5、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其权利时不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一 “(二)有限 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 配置以及直接 关系公共利益 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选址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均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设定规划行政审批和 规划许可及规划行政确认 的法定依据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

6、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依据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7、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

8、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依据四: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建设单位应持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依据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9、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二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据二: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

10、例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五、临时建设批准文件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依据二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划核实确认书 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11、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依据二: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三、颁发 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

12、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 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除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许可决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十个工作日 ) 采取 统一 或者 联合、集中 办理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 四十五个工作 (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十五个工作日 )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个

13、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重庆市建设领域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方案 (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号 ) 一、通过实行“五大环节并联审批”来缩短审批时间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从总体上分为立项、 规划 、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各种审批项目均依托五大基本环节而设置。 (非单一线型串联关系 ,以行政管理类别划分 ) 二、五大环节主办部门及各部门协调机制 五大环节: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 四个主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市规划局(规划)

14、、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市建委(设计、验收)。 协调机制:主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各协办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之间的联系人员,建立部门间的建议反馈机制。 二、纳入试点的范围 两类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一是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配套管线除外)、矿山、电网、铁道等工程。 特点:跨地域、工程量大、专业性强、安全技术要求高。 二是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 特点:简单,可并联的审批项目很少。 三、主协办时限 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 20(选址和用地许可各 20)、 40(方案和工程许可)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情况特殊,难以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个 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 10个 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渝规发 (2010)12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 实施办法 渝规发 2010 12号 一、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范围 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 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 程序以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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