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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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说明1、规划报建受理、审批中几点说明(1)各窗口受理建设单位规划报建时,应对各类证、书、审查文件、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规划局原件审核章,收取复印件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为提高窗口报建效率、确保报建资料的真实性,收取的报建资料复印件应由建设单位报建前备好,并由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复印件上加盖报建单位公章,经窗口收文人员核实后收取复印件,退回原件。我局批复的各类审查(批)意见附图报建时须收取附图原件。审查中确需收取的原件资料,发文时由窗口退回建设单位。涉及“一书三证”变更的,应在原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2)报建人应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

2、书,按委托的权限进行规划报建活动,无法人委托或与法人委托的人员、事项、权限不符的,窗口不得受理及核发规划审查文件。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规划报建人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我局,窗口收文人员应按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我局的变更内容进行办理。 (3)受理规划报建时,申请的建设单位名称应与计划部门批复文件、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相关部门审查(批)意见等的单位名称一致。特殊情况名称不一致的,需报经局(分局、办事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受理。(4)受理报建时需收取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以上一环节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为准;若是建设单位第一次申报尚未明确应提交部门审查意见的,可暂不提交,待审查意见明确后按要

3、求提交。(5)受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每一环节的报建阶段均以我局对该工程前一次审查(批)意见中明确的阶段为准,特殊情况按局领导研究、批示的意见办理。(6)规划报建、审查中需收取、审核的土地证明材料是指有效的土地证、土地合同、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出具的文件无效) 对申报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土地拍卖中标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等。(7)拟出让或纳入土地储备的项目,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所有者提供拟出让或纳入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待土地出让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办理规划选址及其它规划手续。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条件时,因原土地证被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收取土地管理

4、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用地纳入储备的批复文件。(8)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按我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委托测绘部门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实测后方可受理。不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即可受理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审查规划方案的项目,经测绘部门对界址点实测后、与规划方案一并受理,规划方案批准后一并核发。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及用地强度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三栋以下(含三栋)及改建、扩建、恢复性建设工程,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后,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可直接受理建筑方案审查(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审查的,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

5、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审查意见中向建设单位注明) 。(10)单独报审的新建围墙、传达室、公厕、垃圾转运站、配电室、换热站、加压站等小型建筑、环境工程,选用我局确定的备选方案(可在规划局政务网站/规划公示栏目中查询)的小型配套工程,改、扩、翻建中规模较小的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的,经规划选址后可直接受理施工图审查。(11)需纳入规划设计招标、专家评审及需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项目,应按我局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专家评审的项目,窗口应将建设单位全部参评方案文本及推荐方案的两套蓝图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收文转审批经办部门(审批部门未提出审查意见前建设单位不需进行方案调改) ,经办

6、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与部门审查意见汇总提交局长业务办公会研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最终批复的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一次性调改。应按局长业务办公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规划批前公示工作。(12)受理新建广告、雕塑项目,建设单位可先提交拟建位置现状照片、设计方案、产权证明等资料,经审查原则同意后,再按要求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含结构图、加盖设计资质章)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也可直接提交正式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经办部门在审查中认为确需建设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本环节审查工作的,或在施工图审查中只需对总平面等局部标注尺寸、高程做技术调改的,可由经办部门在接件五日内

7、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处复核后暂停该项目的办理计时(不退文) ,待经办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按要求补充、调改资料后,再恢复计时继续办理。(14)受理的设计、测绘文件须由具备相应设计、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测绘,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和测绘资质审查由经办部门在规划审查时按规定一并审核。(15)每一环节的规划审查均以上一环节的审查意见为依据;对前后规划审批阶段相隔时间较长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查(批)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下一环节规划审查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原审查文件予以确认,确认时,原则上应先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确认。(16)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发之日起半年;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否则,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批准的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原证过期、重新核发新证的,须将原证收回予以注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部分工程经规划验线开工后,即视为整个工程已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17)在市南区范围内 2002 年 6 月 24 日前、在市北区范围内 2002 年 9 月 24 日前、在四方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9 日前、在李沧区范围内 2002 年 4 月 11 日前划定的各类规划控制线,建设单位进行新的规划报建时,窗口受理后转经办部门对

9、原批准的规划控制线图纸进行重新确认。经审核未发生变化的,注明确认日期并加盖“青岛市规划局规划控制线确认专用章”后,作为有效的规划报建资料使用;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新的现状地形图两张由经办部门按照分区规划重新划定,原审批的规划控制线图纸收回注销。规划控制线的划定、确认,由按照职能设定、负责相应项目选址审批的部门办理。已报建在各处室、分局审批的项目,由各经办处室、分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原规划控制线审批文件交选址处予以确认。(18)对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建筑、重要公建、重要景观建筑,审查建筑方案时应提出建筑亮化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图时一并审查亮化方案。市局经办的建筑亮化方案审查由雕塑办结合建筑施工图审

10、查同步完成,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报审。(19)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须以我局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应与选址意见相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范围、建筑性质应与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相一致。2、遗失规划审查(批)文件的办理程序(1)不需补办审批文件的 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始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注明“限用于规划审批” 、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

11、设单位可到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理专用章” ,作为规划报建资料。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查(批)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2)确需补办审批文件的由法规处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不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情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经业务处室审核、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具体意见报局长业务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补办。补办“一书三证” 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 ,经研究同意后,申请者在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连续刊登三天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

12、登报后 7 日内无异议的,到窗口提交补发证书申请。补办的“一书三证”应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对第(一)条第 1、2 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审查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服从规划调整。登报声明内容须经局法规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登报声明材料。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需对

13、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需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的,按现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设单位需服从规划调整。3、建设工程项目提前开挖及招投标(1)政府市办实事、市领导批示的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点项目,确需提前开挖的,由规划局负责提供提前开挖意见,建管局负责办理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2)上述项目已批准建筑方案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采用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项目地址予以证明,建管局可根据此进行工程发标。(3)对三边工程等特殊项目,由两局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办理意见。4、加强对组团、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督(1)在选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需配建的各项设施,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具体规划位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1、各项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建筑同步验线、开工建设;2、规划验收时需提交有效的配套设施移交合同或协议书。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配套建设中,应考虑有线电视数字化等有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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