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处方管理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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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版处方管理 办法简介华西医院药剂科徐萍蓉Apr 20th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2006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 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2007年2月14日Apr 20th新旧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区别v1、新办法的法律地位。v 以前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部技 术性规范文件,其实施、管理、监督是在医 院层面进行处理,现在颁布的办法是部 门规章,法律地位提升,各级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将直接对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处方的重 视程度和检查力度将会前所未有的加强.Apr 20th处方管理

2、办法区别v2、药师资质。v 此次办法明确要求,从事药品处方调 剂的药学人员必须是药剂士以上人员,从事 处方审核、复核、发放的人员必须是药师以 上人员。该项内容首次对药师的资质提出明 确规定,并具有一票否决的要求。Apr 20thv处方书写一直是我院处方管理的难点,也是 今年卫生部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尤其是处 方的通用名书写问题,在卫生部的电视电话 会议中反复强调要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的内容是今年质量管理年的检查重点之一。Apr 20th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继续Apr 20th第

3、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 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Apr 20th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 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 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 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 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Apr 20th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

4、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 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Apr 20th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 和使用。 返回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 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 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 写清晰、完整,并

5、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 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 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期。 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 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 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 注明体

6、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 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 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 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 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 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 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 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 并再次签名。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十)除特殊情况外

7、,应当注明临 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 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 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 新登记留样备案。 Apr 20th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 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 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 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 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 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 瓶为单位

8、,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 位。 返回继续Apr 20th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 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Apr 20th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 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 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 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 Apr 20th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

9、神药品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 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 Apr 20th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 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 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 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 定后授予相

10、应的处方权。 返回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 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 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 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 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 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 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

11、药品的情况除外。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 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 惯名称开具处方。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 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 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 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 当延长,但医师

12、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 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 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 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 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 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 Apr 2

13、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 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 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对

14、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 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 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 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 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 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

15、医疗机构 内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 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Apr 20th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 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 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 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 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 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返回Apr 20th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 资

16、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 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 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Apr 20th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 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 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 、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 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 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Apr 20th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 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Apr 20th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 核,审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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