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课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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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律知识培训知识培训 (担保法担保法 )2012年4月27日课程设计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 理人员预计时间:三小时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担保法介绍 培训方式:讲授/案例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 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 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

2、 ,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二、担保的效力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人有清偿请求权。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 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 主要有两个: 第一,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 第二,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 三、担保的类型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1)抵押(2)质押(3)留置3、金钱担保(定金)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第二节 保证一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3、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二、一般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注: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 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 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案例分析 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般保证合同,由

4、A公司为B公司向银 行C所借款的500万元贷款提供一般保证。B公司恶意拖欠银行 贷款,银行C直接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B公司偿还贷款。 此时A公司可以拒绝银行C的还款请求吗。即B公司可以行使先 诉抗辩权吗。 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能的限制,担保法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 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日常业务涉及一般保证情况较少,在此不作详细的阐述,有兴 趣的同事可以看一下担保法。三、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

5、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 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但同样可以享有债务的的抗辩权(同时履行 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四、保证责任的免除一、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 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 同

6、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三十条)案例二 甲、乙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 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 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公司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 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 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

7、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 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 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 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约定的供货期限。 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 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论诉到人民法院,请求 判令丙偿还货款。问: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备注: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8、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 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 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 救济权。 第三节 物的担保一、抵 押1、抵押的概 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担保范围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

9、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 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作出了详细的规 定。“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10、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林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抵押3、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况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除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

11、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注: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4、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一般应当登记,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当事人没办 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的土

12、 地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厂房抵押的,在县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部门;已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车 辆、飞机、航空器抵押的,在登记部门;企业设备或其他动产 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第四十二条)5、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概念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 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 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6、法定登记抵押物种类 办理登记部门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乡村企业的建筑物 县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林木 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航空器、船舶、车辆 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1)、概念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 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适用范围60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 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7、最高额抵押一般方式和程序前提: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两个抵押权人时的实现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按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8、抵押权的实现二、质 押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14、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在质押关系中,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对 质物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用作担保并移转占有的财 产称为质物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3、动产质权1)、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 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的设立(1)设立方式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质押合同(3)动产质权的标

15、的物3)、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质物保管费用(6)实现质权的费用4、权利质权概念 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 定的质权。物权法规定的质押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 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5、质押的范围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留置1、 概念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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