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列课件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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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n备 课 人:朱庆育n授课时间:2007年3月 2007年7月n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n课 时 数:54导 言n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对爱 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 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热烈的 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一、前提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二、教学目的 n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 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 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

2、问题才 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 (三)教育的作用,是将简单的美德改造成“一 门晦涩难懂的难以捉摸的科学”。 米歇尔德蒙田四、讲授体例第1章 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2章 私法自治(35节)第3章 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 自然人(1014节)民 第二编 人 第5章 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 第6章 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 第7章 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 第三编 权利 第8章 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 权利的时间属性 (2930节)第10章 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3138节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11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

3、45节 )第12章 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 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 法律出版社,2006;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 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 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 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

4、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一编 基础理论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语源ndas b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n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n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n启蒙运动,

5、法国市民阶级;n日本译为“民法”。二、“调整对象”学说n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定义的由来 (二)平等n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四)主体关系n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三、公法与私法(一)各种学说 n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n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n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n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n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n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

6、分 四、民法的功能n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 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 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五、民法的法源(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n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二)制定法 n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n法律的广狭两义。n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n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n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 制定的行动准则。五、民法的法

7、源(三)习惯 n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n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 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n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 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 然应遵守者皆是。” (四)理论学说 (五)司法判例 (六)法律行为六、民法的时空效力(一)时间效力 n不溯及既往。n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 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n立法法 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一切法律、行政

8、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n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 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一)宪法 n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 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 法。” (二)商法 n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n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n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n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二)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三)中

9、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 大清民律草案 2. 民国民法典 3. 新中国民法典l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l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l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l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l当下民法典编纂。二、民法典编纂理念(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 民族主义n“单一不可分的共和国”应当拥有“单一不 可分的法”。 2. 法典完美主义n法典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二)两种立法取向 1. 以管制为中心 2. 以止争为中心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 罗马式n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2. 德国式n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

10、)法、继承 。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 “提取公因式” 2. 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一)两种风格 1. 通俗型 2. 精确型(二)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 以民众为读者 2. 以专家为读者(三)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 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2. 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五、法典编纂与“后发劣势”n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 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 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 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 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 ,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 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

11、仿的策略, 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第二章 私法自治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理论基 础一、自由主义理论(一)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 (二)自由的两种面相n以赛亚伯林 (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二、私法自治的理由(一)自治与管制 (二)消极自由 (三)有限理性 (四)主观价值论 n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等价有偿的原则。”n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价值多元论 (六)交易经济 (七)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第四节 私法自治与民法属 性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一)民法的任意法性质 (二)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n法律行为的要旨在于,根据行为人意志发

12、生 相应法律效果。 (三)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 n不采法律行为类型法定主义。 二、民法的目的独立品格(一)自由秩序与目的独立 (二)“私法社会化” 1. 现象n社会主义运动。“私法公法化”。 2. 学说n胡长清:所有权之限制;契约自由之限制;无 过失责任之确立;遗产继承之限制。 3. 理念n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三、立法意图与民法属性n民法通则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 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规范意 义一、私法自治

13、的基本内涵n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 成法律关系的原则。n李浩培:法国民法典“人”、“财产及 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 种方法”三编,分别贯彻了自由和平等的原 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二、人法与私法自治(一)效果承担的独立性 (二)法律上的人n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制度;n法人:设立自由,自然人的工具;n非法人团体:效果归属尚未独立。三、财产法与私法自治n所有权绝对n契约自由n过失归责n遗嘱自由四、身份法与私法自治n相较而言,管制色彩更为浓厚,但仍有大量 自治表现。n积极表现,如:婚姻自由,收养制度n消极表现,如:亲权制度,监护制度第三章 私法规范与法律

14、方 法第六节 概说一、法学任务与法律思维 n拉伦茨: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 律以及整合法律资料。 二、法律教义学n直接从事现行实在法的研究和阐述的法学学科 (Rechtsdogmatik)。n“概念法学”。三、法律方法论n法律方法:在私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 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法律适用),适用 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法律解 释)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法律续造) 。四、法律规范的一般理论(一)规范的逻辑结构nT(构成要件)R(法律效果)。 (二)不完全规范n不完全法条。 (三)法律规范的类别 1. 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 2.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第七节 法律适用一、司法三

15、段论的适用模式(一)操作规程n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nS=T (S为T的一个事例)n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二)特点n是一个追求“必然地得出”的推理形式。二、司法三段论的理论基础(一)目的n防止法官恣意裁判,得出客观裁判结论。 (二)根源n科学主义思维及其人类智能的分类:情感、 意志与知识。n三权分立:法官不得立法。三、司法三段论的系统要求n大前提必然为真;n小前提客观;n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 完满。第八节 法律解释一、解释的必要性(一)解释之禁止n法典完备主义禁止法律解释。 (二)解释之必要性 1. 法律语言的多义性 2. 法律精神的变迁 3. 规范冲突二、解释目标(一)主观主义n立法者意志。 (二)客观主义n规范意旨。n“法律比立法者更聪明”。 三、解释方法n语法解释n逻辑要素n历史要素n体系要素第九节 法律续造一、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 n法律续造: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法官造法 的尝试。 二、法律漏洞的类型 (一)初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二)公开漏洞与隐蔽漏洞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一)类推n亦称比附援引。n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 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 规定的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 )。 (二)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三)反面推论n明示其一,排除其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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