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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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总则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 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在拆除工程

2、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 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 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

3、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 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 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 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 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 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4、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 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 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 收手续并签字。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 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应当出具安全合

5、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 结果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 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 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

6、挥、违 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 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7、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 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

8、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 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 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9、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 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 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 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 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 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应当对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

10、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 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 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

11、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项目经理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并报安监站备案)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12、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 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 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责令

13、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 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 练。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伤亡事

14、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 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安

15、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 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16、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 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材料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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