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义 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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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主义 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 4作者:徐向东 2013-09-26 分享到:四、世界主义、国家主义与爱国主义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世界范围内的严重不平等和贫困主要是由目前的全球秩序造成的,因此,那些参与施加这个秩序的国家不仅有责任补偿全球贫困者,而且也有责任停止施加这个秩序,建立一个对全球贫困者更加公正的世界秩序。但全球正义的实践在理论上取决于这样一个根本的问题: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全球正义,或者换句话说,全球正义的道德基础究竟是什么?简单地说,全球正义是立足于这样一个思想:每一个人,不管他出身于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属于什么国家或民族,在道德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注,充分享有作为人的基

2、本尊严。这个思想就是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核心观念。这个观念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并在斯多亚学派那里得到了明确阐述。在古代世界中,“世界主义者”通常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理解并尊重异域文化、四处旅行并能够与各国人民顺利交往。在现代意义上,世界主义的概念包含了四个基本承诺:1(1)规范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是个人,而不是家族、部落、种族、文化群体、宗教群体、民族或国家(这些东西只可以成为道德关怀的间接对象)。因此,在用一个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来规定和评价各种各样的制度和行为时,只需考虑与个人的命运和遭遇有关的信息。(2

3、)不偏不倚(Impartiality):在处理这种信息时,一个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要对等考虑被包含进来的每个人类个体:被包含进来的那些人的命运或遭遇都要用同样的方式来评价,而不管他们是谁。1 Thomas Pogge, “Cosmopolitanism”, in Philip Pettit and Thomas Pogge (eds.), 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200?), pp. 312-331, especially p. 316.(3)完全性(All-Inclusiveness)

4、:每个人都被算作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因此,一个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在做出评价和规定时要把每个人都考虑在内。(4)一般性(Generality):每个人的这种特殊地位都具有全局的力量。既然个人就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一个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所提出的评价和规定就对所有的个体行动者和集体行动者具有权威。这四个承诺实际上表达了一种道德普遍主义,认为人类个体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它不仅排除了那种认为某些人没有道德价值或者不值得尊重的观点,而且也拒斥了那种按照种族、民族或者国籍把人分为三流九等的做法。因此,世界主义不仅表达了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关怀的理想,而且也把实现这个理想视为最高的道德义务。然而,由于这些

5、承诺,世界主义也受到了三个主要的挑战。第一个挑战是相对主义的挑战:相对主义者认为,任何道德标准都只有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社会才具有有效性,并不存在对全人类都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第二个挑战所说的是:世界主义,由于它对道德普遍主义的承诺,因而就不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们因为同属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因此相互之间具有某些特殊的义务。比如说,世界主义否认同胞的利益应该得到优先考虑。第三个挑战所说的是:正义取决于人们因为分享了共同的历史、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而相互体验到的各种情感,因此,只有在一个国家内部才有正义可言,并不存在全球正义这样的东西。我们可以把第二个挑战称为“爱国主义挑战”,把第三个挑战称为

6、“国家主义挑战”。这三个挑战旨在表明,世界主义和全球正义的观念是虚幻的和不连贯的。在前面讨论人权的时候,我已经表明我们可以对人权提出一种普遍主义的理解,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考虑相对主义的挑战。但为了维护世界主义的道德观念,我们需要简要地考察一下后面两个挑战。世界主义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学说,而是具有一些不同的变种,或者说采取了一些不同的立场。为了便于讨论,让我首先指出全球正义要求什么样的世界主义。大体上说,我们可以把世界主义区分为伦理的世界主义、法律的世界主义和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伦理的世界主义的核心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个思想,即:所有人的利益在道德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怀和考虑。法律的世界主义倡导某

7、种世界主义的制度秩序,认为整个人类应该构成一个世界国家或世界城邦,这个政治社会要把所有人都包括进来,或者至少要对所有人开放。这种形式的世界主义不仅否认特定的文化传统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也不太合理地认为一个世界国家要求一个世界政府。全球正义的目标的实现或许需要一种全球的管理,比如说适当地安排全球的政治和经济秩序,以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但这种全球管理不一定需要一个世界政府,例如,通过把有关责任下放给某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就可以实现某种形式的全球管理;就责任的落实而论,联合国也可以担当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但联合国不是一种世界政府。最终,如果一种正义观认为,对全球秩序的

8、评价和规定应该立足于对所有人的利益的平等考虑,那么这种正义观就是世界主义的正义观,由此就产生了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这种世界主义构成了全球正义的思想基础。道德普遍主义是社会正义的世界主义的核心,因此,为了说明这种形式的世界主义能够对付爱国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挑战,我们首先需要表明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必须接受道德普遍主义。在前面我已经表明,人类个体是因为具有了理性能动性而具有了作为人的尊严,因此值得尊重。如果每一个人原则上都有发展出理性能动性的潜力,那么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他们的利益都应该得到平等的考虑。因此,社会不仅不应当剥夺每一个人所具有的这种潜力,而且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便让这种潜力得到

9、适当发展,此外,社会也必须保护每一个人对其理性能动性的行使。于是,在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中,人权就被设想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考虑,在这种道德考虑下,每一个人的理性能动性都应当得到适当发展,每一个人对其理性能动性的行使都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在全球正义的情形中,我们可以把道德普遍主义理解为这一观点: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只要一个人是理性的,并认为自己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他就不能合理地否认任何其他人的基本人权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必须承认,我不能在理论上对这个观点提出进一步的论证,但我认为它是一个直观上明显的观点。因此,如果我们不希望陷入一种实践意义上的唯我论,我们就必须认

10、为,关于基本人权的道德普遍主义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接受了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考虑的思想,我们也必须承认任何人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过,就全球正义而论,问题并非到此就结束了。按照目前的解释,全球正义的观念至少包含两个核心主张:第一,每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不管他的种族、文化、国籍如何;第二,从全球正义的观点来看,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应该被视为具有高度的优先性。这两个主张都产生了进一步的问题,引起了进一步的争论。第一个主张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平等主义的观点。在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的尊严的意义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然而,在这个意义之外,如何理解平等是一个很有

11、争议的问题,比如说,应该让人们在实际收入上达到平等,还是应该让人们在福利水平上达到平等?应该让人们在所能获得的资源上达到平等,还是应该让人们在能力上达到平等?不管我们如何具体地理解平等,平等的问题总是与正义的问题具有某种关系。比如说,在实际的人类社会中,要求人们在物质财富上达到平等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可能也是道德上成问题的,因为人们在物质财富上的成就不仅与一个社会在制度上的安排有关,也与他们的家庭出身、个人禀赋和个人努力有关。因此,没有任何社会能够保证人们在物质财富上平等-实际上,一个公正的社会也无需保证人们在物质财富上平等。在全球正义的情形中,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全球

12、正义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富裕国家因为在历史上造成的不正义,因此有对全球贫困者进行补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富裕国家因为在继续施加和维护目前不公正的全球秩序,因此有改革这个秩序、缓解全球贫困的责任。换句话说,全球正义涉及到补偿正义和分配正义两个方面。对全球贫困者进行补偿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责任,因为即使人道主义责任能够被合法地强化,富裕国家在历史上对贫困国家的奴役统治和殖民统治、对其资源的剥削和掠夺确实是不正义的。此外,富裕国家对目前的全球秩序的继续施加事实上也是使历史上积累下来的贫困进一步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富裕国家不能仅仅以局外人的身份来看待全球贫困-它们对全球贫困所要承担

13、的责任是正义的责任。然而,全球正义的观念确实受到了一些理论家的质疑,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两个主要质疑。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很有影响、也很合理的国内正义理论。按照他的观点,分配正义无需要求在收入或者财富上的平等,只要求在基本资源上的平等,以便一个社会的公民能够通过利用这种资源而具有基本的尊严,具有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生活计划的能力。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与分配正义有关的基本原则:基本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前者所说的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后者所说的是,社会职位应该向所有具有同样能力的人开放。罗尔斯也进一步认为,只要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最大程度地提升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社会经济地位,

14、这种不平等就可以得到辩护,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然而,罗尔斯拒绝把他的国内正义理论扩展到国际层面上,实际上,他并不相信有全球正义这样的东西。罗尔斯提出了三个主要理由来支持他的观点。首先,他认为正义的概念仅仅适用于一个自足和自我封闭的社会,而且,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要有某种形式的社会合作。其次,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正义的首要主题,认为社会正义的使命就是要通过调整或者改革社会的基本结构(由社会的主要制度所构成的社会体制),以便他所设想的那两个正义原则能够得到落实;第三,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施要求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例如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强化的那些制度。在罗尔斯看来,这三个要求在全球的层面上都

15、得不到满足,因此就没有全球正义这样的东西。于是罗尔斯也就顺理成章地认为,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充其量也只有援助的责任,这种援助的目的是要让贫困国家逐渐摆脱自己的沉重负担,最终实现自我管理。然而,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所提出的这三个条件在全球层面上基本上都得到了满足。首先,随着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各个国家及其人民之间不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有了大规模的相互作用,而从全球的观点来看,全球化也产生了一个自足和自我封闭的全球社会。其次,全球范围内的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贫困不仅体现了严重的不正义,实际上主要也是目前的全球秩序导致的。换句话说,全球秩序已经构成了罗尔斯在国内正义的情形

16、中称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那种东西。但这个秩序实际上是不公正的:它不能够为不同人民的成员提供大致平等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利用这个机会来参与做出跨国的政治决定;它不能够为具有同等天赋和动机的人提供大致平等的获取优良教育和职业地位的机会;它产生了全球范围内的严重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不仅没有改善全球贫困者的生存状况,反而恶化了他们的处境。1 因此,目前的全球基本结构并不满足罗尔斯的那两个正义原则,需要加以改革。最终,目前的全球秩序在很多方面实际上已经是强制性的。只要看看由世界贸易组织和许多双边协议来主导的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我们就可以明白这一点。知识产权主要是被富裕国家的公司,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有效保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被强行要求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如他们被强行要求遵守国内的规则和制度。这种强制因素不仅是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要素和明确规定,也是设计和维持这种制度的那些人的显著愿望。但这项制度的强制实施对个人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说,由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同类药品,这项制度就剥夺了大量贫穷病人获得救命药物的机会。此外,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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