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886428 上传时间:2017-08-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45.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项债券发行指引(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 年 4 月J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 月 9 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

2、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 9 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

3、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 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 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发改委

4、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J附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

5、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

6、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J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

7、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 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

8、” 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 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J附件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

9、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

10、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J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

11、%和80%。(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

12、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 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J附件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停车难问题,加

13、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 ”)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

14、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 ”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

15、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J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

16、营或转让经营 转让( 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六、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 ”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 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 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J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