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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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录概述办理 流程监督管理 与 法律责任 一、 概 述什么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 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 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种类二、 流 程烟草专卖管理所工作人员 告知申请人提供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填写申请表申请事项不属于 本单位法定职权 范围,作出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 知当事人向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专卖 管理所作出烟草 专卖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专 卖管理所当面或

2、在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 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 内容申请事项不 需要取得许 可证,不受 理申请人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提交 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注1专卖管理所将申请办理许可证 材料上报县级局专卖科县级局专卖科进行实地复核,填写核查 笔录,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请人门口 张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告知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告知书张贴5日 内,其他零售户如无任何异议,县级局 专卖科将材料提交局领导审批,20日内 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日决定,作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符合法定条件批准的, 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决定,送达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符合不予发 放情形,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书面决

3、定,送达 。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注2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体制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的内容 依职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处理措施监督检查体制一是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35条 )二是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36条 )监督检查方式 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1、对零售户监督检查内容 :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 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

4、变更、注销、延续等手 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 检查的其他事项。2、专卖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法性 三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的公示情况 四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零售户监督检查情况 五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案卷评查工作等 依职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处理措施撤回 取消撤销注销收回1、撤回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同时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是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2、取消一是第45条规定的取消情形二是第43条规定

5、的拒绝登记变更, 取消经营资格的情形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 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 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 3、撤销一是第46条规定的因发证机关的过错造成错误 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二是第47条规定的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4、注销 第49条规定 5、收回 一是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 变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6、需要收回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二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 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 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法律责任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59-61) 2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55-58) 谢 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

7、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 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注2注1告示、公告条件、材料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

8、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9、;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 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 ,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

10、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 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 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 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 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

11、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 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 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 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12、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 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 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 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有关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

13、可证时 ,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 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 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 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 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 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

15、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 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 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 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 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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