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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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重复征税 加快转型发展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初探试点政策预览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概念:合并纳税 第二章 应税服务(应税范围)-作用:工具书;新概念:有偿和 无偿(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新概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难点:进项税的抵扣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三组新概念:差额征税;混合销售、 混业经营、兼营、兼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 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 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试点纳税人解读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结合53 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 纳税人的范围: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 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 税行为,且应税行

3、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 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 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 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试点纳税人解读 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 “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 (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 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 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 ,混合销售,视同提

4、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 。 试点纳税人解读试点纳税人解读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 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 点地区内。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 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固定业户的处理办法办理 ,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我们江苏也有部 分地区会有所涉及。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 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 理办法。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

5、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 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 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 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 税人。 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增 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 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6、总局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 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 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 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 准为500万元以下(含)。*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 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7、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 调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 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 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按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 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 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问题:试点前营业税收入能否计算销售额作 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见(2012年3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上海做法: 1、截止到2011

8、年10月31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 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 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即日起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 指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连续不 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 售额=营业额全额(1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 即超过500万元(不含)

9、的; b、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 ,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 开票纳税人;(已取消)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 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 人; 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 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 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 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 ,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 例如: 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 及应税服务项

10、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 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 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又如: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 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 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如: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 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 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 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

11、全,能够提 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的要求如下: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 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难掌握)b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公告【2011】第065号-p2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 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65号公告 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 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 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 的辅导期管理。-p22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 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解读: 这一

13、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6和10 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 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 解读)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 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 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 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 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 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征管法69条 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营业税。(针对试点

14、的过渡安排) 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 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 例如:今天举的例子假设了一个前提,就是江 苏省已经开始营改增试点,涉及到江苏纳税人的政 策,都是以上海的政策套用于我们江苏纳税人身上 。 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境外一家企业a向苏州 企业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c在杭州,我们苏 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规 定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 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 试点地区,尽管我们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

15、的接受 方,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 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解读: 本条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对第一条所 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 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根据新营业税规 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 “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而应税服务的 征税,延续了调整后的判定原则。 对本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 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 “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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