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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 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
2、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 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