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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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概述目前世界上保险业务一般分四类: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担保业务,债权人或债务人以保 护债权为目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据专家介绍,为更加保证航天员的安全,“神舟六号”在 发射环节新增了两项技术:一个是在火箭和飞船“船箭分离” 的结点上安装了可视系统;另一个就是在飞船的逃逸塔上增加

2、了火路保险系统,加大对航天员的安全保障。据了解,作为此次升空宇航员保险的独家承保商,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但为两名飞天的航天员制订了执行任务 期间高额的人身意外险,而且也为我国目前首批培养的14名航 天员全体专门设计了全方面的人身保险,为他们日常的安全考 虑周全,毕竟,航天员的风险因素多,不确定因素大。 国寿股份相关负责人介绍,全体航天员的保险方案要结合航天 员的职业特点,充分考虑他们工作、训练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目的在于给航天员提供长期的、合理的人身保险。据悉,为航天员提供人身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跨专业 学科、操作复杂、要求精细的工作。国寿股份当时主管“神五 ”航天员保险项目的

3、负责人介绍说,航天员的风险是从执行飞 天任务开始逐步加大的,所以中国人寿在设计保险时立足于分 阶段、有重点地对航天员风险提供保障。简单地说,就是从航 天员前往发射基地到进入舱门,升空,返回再到一周后通过全 身检查,确定身体没有任何问题,针对每一个细分阶段设计保 险,在升空、空中飞行以及返回地球之前的风险最高时刻,相 应设定了最高的保额。据了解,早在2003年7月18日,国寿股份就中标获得宇航员 的独家承保权,不仅为全体航天员及其家属子女提供了长期的 人身保险,还为“神舟五号”首位航天员杨利伟提供过500万的 高额人身保险。早在2000年,原国寿公司就已经成为中国航天 基金会的理事单位,在“神舟

4、”号的历次升空活动中更是作为 惟一的寿险承保商为地勤人员承保。 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风险:造成损失的原因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v 海上风险: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 只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等。 v 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而引起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

5、拒收等。二、损失及费用 1、海上损失 按照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不能复原) 第一、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如货、船沉没; 第二、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如水泥遭水浸泡;结成硬块 第三、保险标的物全部丧失无法复得,如货、船被劫,被敌方扣押; 第四、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推定全损(能复原但复原费 超过标的价值) 第一、保险货物损失后,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精密仪器案例分析: 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物价格为15000美元,运载该货物的海轮 ,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碰撞,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使该仪器受到损 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仪器如修复原状

6、,则须修理费16000美元,问 在这种情况下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第二、保险货物损失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 地的价值;(货物价值低于运费)第三、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受损后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 的标的价值;第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为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 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的价值。(化学药品泄漏污染,损坏仓库,须 赔偿,赔偿额超过化学品的价值)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 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 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

7、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 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2)部分损失: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划分,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有时把他们列为部 分损失)(1) 共同海损:海运中船货遭受共同危险,为解除共同危险,船方有意采 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措施必须是主动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第三,措施必须合理;第四,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常见的共同海损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或范围:v 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 备抛入海中; v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

8、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 v 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v 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v 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v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第一,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第二,无论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谁的 货物价值高,共同救助中获益大,则分摊的损失数额大)案例分析: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 遭受浸泡。

9、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假设共 同海损共计8万美元。如何分摊?(船舶价值100万美元,船上甲货物50万 美元,乙30万美元,丙8万美元)(2) 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以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 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第一,在造成海损的原因上,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触礁)直接造成的 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地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 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第二,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受益方价格多少的比 例分摊,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第三,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

10、生,但两者经常是有 联系的。案例分析: 1、出口核桃仁在海运中遭受暴风雨,1、核桃仁遇水变质;2 、为减轻船重量,核桃仁被抛入海中。 3、船体与流冰相撞受到损伤,海水浸泡货物,实施拖救和修 补费用。 4、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 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 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 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

11、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5、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船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 灌水,大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 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其间造成的损失有(1 )600箱货被火烧毁;(2)500箱货物被水浇湿,无其他 损失;(3)200箱货物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 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4)100箱货物被火烧过且有严 重水渍;(5)主机及部分甲板被火烧坏;(6)拖轮费用 ;(7)额外增加的燃油费和船上人员的工资。试分析以上 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海上费用(P159) (1)施救费用(Sue an

12、d labor charges)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实施的抢救措施,保 险人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实施救助,救助费 由保险人支付,无效果 无报酬 保险人对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赔偿 保险人对救助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3、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记)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 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案例分析: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50公吨(散装),船运到B港卸 货48公吨,航运过程

13、中损失2公吨,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第三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依据“中国保险条款”(CIC),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险别, 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单独投 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FPA)(P161)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 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 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

14、海啸 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 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 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 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 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 的损失。 总结:(1)自然灾害的全损,(2)意外事故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造成的共

15、同海损,自然灾害的单独海损不包括在内。但有 一种情况除外,如上述第三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1、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 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 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2、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 了碰撞事故,使该批货物部分受损,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另有一批货 物,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由于船舶颠簸,货物相互撞击发生部 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二)水渍险(WPA ,WA)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

16、海损(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 全损和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案例分析: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精密仪器10箱,卖方投保一切险,买方 向银行付款后取得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取货时发现少了一箱,向船方询问 ,船方也不知道货物去向。问:货物损失船方是否有责任,买方能否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得到赔偿。如果卖方投保水渍险,买方是否能得到赔 偿,为什么?(四)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1、仓至仓(W/W)条款的含义 国际保险业惯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即保险公 司所承担的责任,从货物远离保险单上所注明的装运港(地)仓库开始 生效,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注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2、不同价格术语影响W/W的责任起讫点 (1)CIF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l案例分析: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 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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