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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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 师 实 务 主讲人:吴立志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第一章 中国律师制度概述本专题目录 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 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一)中国古代律师制度 (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 (三)民国时期中国律师的代表人物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初创的艰难时期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复兴第二章 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目录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 二、德国的律师制度 三、法国的律师制度 四、美国的律师制度 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一、英国的律师制度(一)英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产生于13世纪,有初级律师(大律师或出 庭律师barrister)与专门律师(小律师或

2、事 务律师solicitor)之分。 15世纪中期,为培养律师人才,先后在伦 敦设立了4所传授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的学 院: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 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一、英国的律师制度15-17世纪前半期,律师学院具有以进行法学教育 为主的大学的性质,重视宗教和道德教育,并且 开设有历史、圣经、音乐等教程。 法学教育富有实践性,如“假设案例讨论会”(类 似于模拟法庭)和“讲解案例”是代表性的方法。 到16世纪中期法律书籍已很普及。律师学院从该 世纪后半叶起已丧失教育职能,到18世纪初变为 单纯的律师自治组织 。一、英国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的授予 1、专门律师资格的授予 2、皇

3、家律师资格的授予 3、初级律师资格的授予 (三)律师的业务 1、专门律师的业务 2、皇家律师的业务 3、初级律师的业务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一)德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于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建立了早期的律师制度。 分为辩护律师和庭外律师。 1781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实行“一元制律师” 制度,确认律师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等基本原则 ,1789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 1958年通过联邦律师条例,1959年10月1日 生效,并废止各州的有关法律。 1973年,联邦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准则。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二)德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1、专业条件 2、国籍 3、年龄 4、律师资格的审批 5、宣誓 6、职业限

4、制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三)律师业务 1、法律咨询 2、诉讼代理 3、法庭辩护 4、其他业务 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审计人、公证人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一)法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法国的律师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 1789年,在法国第一次制宪会议上,就明确规定 :从被告人被追究犯罪时起,就允许辩护人介入 参与诉讼的法令。 1791年法国宪法第9条:案件从预审开始就“不得 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援助”。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把辩护权、辩论原则和 律师制度加以确认,规定被告人应自行选择辩护 人,否则由法官代为选择。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二)法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1、专业条件 法学硕士学位;律师资

5、格考试证书;实习 2、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 3、国籍 4、年龄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三)法国律师的业务 1、诉讼业务 2、非诉讼业务四、美国的律师制度(一)美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美国独立后,律师制度成为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 的一个方面。早期重要从事刑事诉讼,后来范围 日益广泛。 美国独立后一段时期没有法律院校,美国律师去 英国的律师学院学习法律知识。 1784年诞生第一所法律院校,到1850年,发展到 15所,法学院成为律师的主要渠道,直到现在, 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是美国人取得律师资格的必经 之路。四、美国的律师制度在美国,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到克林顿为止 ,已有24位总统为律师出身,国务卿、州长、部

6、 长也大都是律师出身,美国的法官则全部是律师 出身。 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律师法典。 美国律师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堪称英美法系国家的典范,为美国社会的现代化 、法治化和民主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四、美国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1、学历制度 2、考试制度 3、品行考察制度 4、年龄和籍贯 (三)美国律师的培养方式四、美国的律师制度(四)美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1、律师业务逐步向外国开放以促进国际交 流活动; 2、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步向公司化 、大型化发展; 3、律师业务日益向非诉讼化发展; 4、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采用企业经营管理 模式开展业务。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一)律

7、师制度的沿革 日本在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引进了西方的 律师制度,起源于1872年司法职务定制所承 认的代言人,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 1876年,司法省制定代言人规则、代言人 考试章程。 1880年,日本政府修改代言人规则,并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 1893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开始将代言人改 为律师。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 在日本,取得律师资格要经过全国统一的 司法考试,此外,还必须到司法研修所学 习两年。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三)律师组织 1、律师会 2、日本律师联合会 (四)法律事务所(日本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三章 律师和律师执业目录 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8、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一)我国律师的概念 1、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 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特点 资格性、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有偿性、 平等性。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二)我国律师的类型 1、根据律师身份不同来分类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与特邀律师 2、根据律师活动领域的不同分类 军队律师、政府律师 3、根据业务范围不同来分 普通律师与专业律师 4、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来分 一、二、三、四级律师和助理律师,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前二者是高级律

9、师,三级律师为中级律师 ,四级与助理为初级律师;各级律师都有 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根据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试行晋级制。兼职 律师不作律师职称评定。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一)我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实行双轨制,即考试合格授予制和考核批准授予 制。 (二)律师执业 1、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8条)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照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交 相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 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颁发。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第7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0、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第6条) 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与批准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4、律师执业范围(第28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 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 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委托,

11、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 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一)律师从业限制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不得兼职执业律师 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公司、企业的在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律师执 业 5、曾担任法官、检察官身份的律师的从业限制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二)律师执业回避 1、律师执业回避概述 民事诉讼法45条和刑事诉

12、讼法28条均有 审判人员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但我国律 师法对律师执业问题没有规定。 2、律师执业回避的主要因素 (1)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近亲属;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2)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解脱不 久的原同事、上级关系; (3)律师担任的其他工作与与承办案件的 司法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 (4)律师和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是私交 深厚的朋友、邻居关系。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第3条) 1、遵守宪法 2、遵守法律 3、接受合法的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 益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 (三)以事实

13、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 则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原则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 (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1、律师依法代理诉讼和辩护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司 法机关的重视 2、律师依法执业到社会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尚不 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3、损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责 难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执业的权利 1、律师的法定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33条)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的权 利(34条

14、) (4)调查取证的权利(35条) (5)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6)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7)拒绝代理或者辩护的权利(32条) (8)人身权利不受侵害(37条) 2、律师的继受权利 (1)一般代理权 (2)特别代理权(民诉法59条)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 代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 代为提起反诉、提起上诉 代为申请执行 (二)律师执业承当的义务 1、法定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人民

15、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或辩护人 (4)律师必须和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律师必须承当的义务 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义务 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 依法纳税的义务 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5)律师不应当实施某些行为的义务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串供; 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 动中制造、提供伪证或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 述人员行贿;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 权益,或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为不利于当事人之 行为; 不得接受与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或与本 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或者 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 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 忽职守、草率处理;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 争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得携带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 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与案件有 关的信件或信息;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辩护或代理。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义务 (1)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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