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案件赔偿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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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伤案件赔偿指导意见一、医药费医药费参照医保标准,根据医保用药范围审核。1、剔除非医保的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部分,剔除医保范围 内乙类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的自负部分,剔除医保范围内限 价超标部分(详见人伤案件分中心医疗审核标准)。2、剔除治疗非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创伤或与本次损伤无关 的疾病,或者故意拖延出院时间而延长住院的医药费。3、剔除医嘱中记载的医疗活动项目与费用明细中不相符的 项目和药品费用。4、有正规医药费票据,但没有费用清单或处方明细的,对 不能确定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票据金额的50%认可。5、医药费票据原件已遗失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二、轻微人伤的一次性处理报案人员应及时履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2、,在受理客户报案时 ,应主动询问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伤员需要现场一次性处 理的必须告知客户等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后处理,否则 我司不予赔偿。1、交警责任认定书上明确了伤者姓名及一次性赔偿金额, 并且提供了收条的,最高认可300元/人。2、经现场查勘人员确认并在查勘记录中明确了伤者姓名及 一次性赔偿金额的,最高认可300元/人。3、对医疗跟踪人员按照相关要求确认的一次性人伤处理案 件,参照医疗跟踪人员的意见确认。4、对交警责任认定书或查勘记录中都没有伤员姓名及伤情 记录的一次性赔偿,我司一律不予认可。 三、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 能障碍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

3、复需二次治疗所 需要的费用。后续治疗费必须经医疗证明或者鉴定 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如: 1、对内固定材料取出、关节置换、疤痕修复等后 续费用,参照当地医疗物价收费标准及当地基本医 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确定。 2、对相关赔偿项目明显系人为书写错误的(如住 院伙食补助费误为营养费、续医费误为康复费等) ,应提交理算核赔组核赔会商确认。 四、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经治疗的医院 或法医的鉴定,确认受害人需补充营养食品 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仅限于住 院治疗期间或司法鉴定在营养证明中注明的 营养期间。目前,我司只针对涉及消化道器 官损害或大面积烧伤的伤情考虑营养

4、费。营 养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原则上 时间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根据医生的建议 来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目前重庆市 伙食费标准按照32元/天确定,最高不超过32 元/天。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保险人计算赔偿的护理费用是指伤员因伤情需 要而产生的生活护理费用。 2、伤员在医院重症监护期间不予计算生活护理费 用。 3、原则上生活护理标准最高上限为50元/人/天。 4、特殊情况(如因提前出

5、院而产生的院外护理、 住院期间雇佣专职医护人员护理、伤者家属护理等 )由医疗跟踪人员予以确认。 七、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和病历记录结合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 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予以确认。误工时 间如有疑问,由医疗审核人员予以确认。2、误工费材料:(1)提供疾病证明及休假证明; (2)提供单位误工时间证明;(3)提供误工前后 的工资证明。七、误工费3、误工收入证明:一般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误工收入证明 结合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一般是就低不就高。 (1)如果提供受害人工资清单

6、的,按照实发工资计赔。(2 )如果收入证明超过纳税标准,而没有提供完税证明的,最 高只能按2000元/月计赔。(3)如果提供完税证明的,应让 被保险人提供受害人出险时间前后3个月的完税清单,只赔 付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部分。(4)按国家规定已退休人员 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性为50岁(国家党 政机关,事业单位为55岁),男性为60岁。如果有特殊情况 应提供受害人的用工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军人、教师、公 务员对其享受国家三级财政补贴的不予认可。(5)无收入 证明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6)对误 工收入不能确定或有疑问的,应提交案件调查分中心进行调 查。 八、丧葬费按照

7、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工资总 额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 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特别强调: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有理赔 权限支公司必须对被抚养人人数、户口性质 及其居住地生活标准进行调查。理赔中心覆 盖单位由理赔中心进行调查。十一、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

8、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 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根据普通适用器具价格乘以核定更换次数 的器具费用与更换器具的维护费用之和计算 。“普通”一般应当理解为低中档产品而适用, “合理”即指中等费用水平。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内计算赔偿,原则上应比例分摊。 十四、交通费交通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

9、计算,交通工具以 普通公共汽车,火车普通硬席为主,有关正 式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相符合。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直系近亲属 处理事故的,一般以三人为限,每次时间一 般以三天为限。交通费必须提供票据。 十五、住宿费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直系近亲属处理事故 的,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 为限,必须提供合理的凭据。 十六、其他1、在损害赔偿调解中,肇事方除按正常赔偿 项目已赔给受害人外还自愿一次性再赔偿给 受害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认可。2、保险人应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 赔偿调解书中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赔偿项目 及金额作为理算依据,被保险人未承担的保 险人不予赔偿。 十六、其他3、鉴定费、评估费、事故车辆停车费保险人 概不赔偿。但保险人(承保公司)委托认可 的上述相关费用应予计算,计算时应提供保 险人(承保公司)书面委托文书。4、三者方参与事故处理或调解的相关费用( 调解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仅 针对三者人员死亡时计算赔偿,其余情形一 概不予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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