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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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讲座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讲座内容第一讲 劳动保障监察概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的内 容 第二讲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 第三讲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劳动保障监察对象 第四讲 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讲 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义务、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与处 理、受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第六讲 劳动保障监察纪律规定、处理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第一讲劳动保障监察概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 基本原则、劳动监察的内容n(一)劳动保障监察n1、劳

2、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n(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n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的原则,准确、及时 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n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权检举和控告。一.(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n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n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n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n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n6

3、、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n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n8、劳动安全卫生情况;n9、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情况;n10、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n11、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n12、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n13、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n14、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 情况;n15、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动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 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n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n(云劳(1993)163号)二.(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n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对

4、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n县级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二.(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n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从事劳 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 察执法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政 府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二.(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行使劳动监 察管辖权:n1、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省属单位和中央、 部队、省外驻滇单位以及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n2、州(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州(市)属单位以及

5、经 授权的地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n3、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 监察。三.(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n1、宣传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 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n2、对单位和劳动者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n3、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n4、参加劳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事故建立档案并 按有关规定上报;n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职权。三.(二)劳动保障监察对

6、象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四.(一)劳动保障监察员n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n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n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n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知识;n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n4、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行政 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 训合格。四.(二)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n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配

7、备专职劳动保 障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部分兼 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 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 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 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四.(三)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n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名 ,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 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 社厅统一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证。n劳动保障监察员任命后,由省厅汇总报人 社部备案。n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在本部门以外 任命劳动保障监察员 四.(四)劳动

8、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n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工作应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务员培训计划 ,按照有关公务员培训规定办理。劳动保障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 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持证人未按规定考 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注销其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n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 核。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权利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n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n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

9、到该通知书或指 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n3、查阅(借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五.(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n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n2、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n3、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n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 使用检查证件。n5、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职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 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

10、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 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 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n6、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n7、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n8、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n9、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 问题。五.(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义务n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谋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利益;n2、不得泄露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有关保密资 料和信息;n3、为举报者保密。五.(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与处理n1、在执行劳动

11、保障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并出 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n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单位或者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n(1)登记立案。对于举报材料和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 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认为不属于本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 。认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转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提 交有关部门处理。n(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n(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对需要依据现行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

12、证、责令停业整顿 的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n(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 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印章。n(5)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n3、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应当处以警告或者5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劳动监察员可以当 场作出处理决定。n劳动保障监察员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填写并出具处理决定 书和有关的收据及凭证。n4、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 定。法律、法规

13、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天。n登记立案应办理以下手续: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写出立案报告, 内容包括违法线索来源,初步认定事实,拟调查处理的意见, 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附上立案线索相关的原始材料, 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n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n(云劳(1994)21号)五.(四)受案规定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渠道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纪律 、法规、规章行为,应予受理:n1、单位或者劳动者检举的;n2、当事人主动交待的;n3、工会或其他社团组织反映的;n4、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在工作中

14、发现并 反映的;n5、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办的;n6、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移送的;n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反映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登记。登记 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来源,反映的主要事实,反映或 交办者的意见、要求、受理时间,拟办意见。n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受理时间起7日内,应对所反映的事实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立案:n1、情况不实或部分不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事前已掌握的 ;n2、问题带有普遍性,须国家在政策上作大的调整,而一时 还解决不了的;n3、违法事实较轻微,情节简单,违法一方承认事实并有改 正措施的;n4、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不

15、属或部分不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职权管理范围,并已决定移送或转办的;n5、违法单位已按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并且财产清算结束, 双方当事人已无法找寻的;n6、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的;n7、自受理之日起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不认定该行为 为违法的。n经审查不予立案的问题或线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7日 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并在登记表上注明办理结果。五.(六)劳动保障监察方式n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检查 :n1、向被监察单位或当事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载 明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书面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答 复;n2、

16、向被监察单位或当事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载明从 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关检查资料,证件以及配合接受监察的行为 ;n3、到被监察现场查阅资料,获取证据,复制有关资料进行实物拍照 ;n4、制止对违法事实证据进行藏匿、销毁的行为;n5、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录音;n6、必要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商请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协 助调查,采取有利于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n7、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证明人进行询问时,办案 人员必须有两名以上在场,并作询问详细笔录。询问笔录以被询问人 核对或补充遗漏部分后(无阅读能力的由记录人向其宣读),由被询 问人签署“经阅无误”并盖章或签名(无文字能力可请人代笔后签名盖 章)。询问人、记录人均应在笔录上盖章或签名。六.(一)劳动保障监察纪律规定n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 察职责;n2、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行为时,应以维护单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为前提, 不得有意激化矛盾。必须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应向主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汇 报;n3、按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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