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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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操作内容n税收优惠政策(实体)n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程序)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n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n鼓励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n扶持农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n支持基础设施、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类别n普遍性税收优惠n行业性税收优惠n过渡性优惠政策和地区性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方式n直接减免n低税率n项目所得减免n加计扣除n减计收入n免税收入n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n申报表附表5一、普遍性税收优惠n免税收入n不征税收入n小型微利企业n再就业优惠n安置残疾人优惠免税收入n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n(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n(五)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 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n国债利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取得的利息收入。n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n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的投资收益;或持有居民企业上市流通 股票12个月以上的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n不征税收入的构成:n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不征税收入。n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 得的,由国务院

3、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n财税2008151号 n(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 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 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n(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n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 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 口退税款。 n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4、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 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 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n财税200987号 n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 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n(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 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n(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 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n(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

5、支出单 独进行核算。n举例,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n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n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 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n填写申报表事项再就业优惠n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6、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n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n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再就业优惠n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 照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 再就业优惠n财税2005186号n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

7、业、房屋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 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优惠n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 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 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 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法的有关规定。 安置残疾人优惠n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应

8、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 (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残 疾人在岗工作。 (二)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 安置残疾人优惠n(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 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n(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 施。 二、行业性税收优惠n农林牧渔业n高新技术产业n节能环保产业n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n文化产业n动漫产业n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n(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 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 类

9、、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 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 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 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 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 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 农林牧渔业n(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 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高新技术产业n高新技术企业n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n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n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n固定资产加速折旧n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n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n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10、术企业,是指拥 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3、4、6);高新技术企业n(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10、30); (五)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 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 标,须达到70分以上。高新技术企业n认定管理办法:n认定机构;n认定流程;n证书有效期;n后续管理高新技术企业n税收减免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n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

11、企业,自认定 (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 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 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n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 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除了备案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

12、)企业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高新技术企业n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 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技术转让所得n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n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

13、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 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n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 本相关税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 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

14、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 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相应条 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n纳税人应在正确执行会计规定的基础上,享 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n对象: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范围: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 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

15、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 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 n(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 n(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金、奖金、津贴、补贴。 n(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费或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n(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n(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n(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n对企业共同合作

16、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 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 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n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 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进 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 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 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创投企业n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n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n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 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n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 备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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