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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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w一、概述 w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则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w 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品生产、销售秩 序、金融秩序、税收秩序、知识产权秩序等) w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凯思斯:看得见的手 w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遭受损失的行为 w 3、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w 本类罪应掌据:哪些是特殊主体(如非法经营同类业 务罪);哪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逃汇罪);哪些只能由 自然人构成(如公用企业人员受贿罪) w 4、主观上:故意,有些是过失w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w (

2、一)定义: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生产质量规 定和工商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换真,以 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 w1、客体: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益(复杂客体) w 对象:伪劣产品(93)产品质量法:(1)不合国家、 行业标准;(2)掺假;(3)不合格;(4)失效、 变质。 w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行为 w (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 (4)不合格充合格;(5)销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 w3、一般主体 w4、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备陈旧、生产劣质则不 为本罪)(二)刑法第141条148条为法条竞合 对象竞合1、特别法优

3、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v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产生收益,为掩饰其来源而采用存入金融机构,转 移资金等方式或传进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v (一)1、复杂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 常活动。v 对象:以上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v 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刑法修正案六)v 2、客观方面:法定方式之一掩饰、隐瞒特 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 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 转移;(4)协助

4、将资金汇往境外;(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来源和性质的。v(二)认定v事前通谋而洗钱,为共同犯罪;自行洗 钱则不构成本罪。偷税罪(刑法修正案7罪名)原刑法条文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 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的,处”;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条文:将刑法第二 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5、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v“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v“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 数额计算。v“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 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v罪名确定:逃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 )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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