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执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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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政执法知识讲座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邓志浩(2015-10济南)主要内容:一、道路运政执法综述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三、道路运输行政强制相关规定第一讲 道路运政执法综述 一、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主体 (一)国道条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 (二)省道条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 责具体实施道路

2、运输管理工作。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关于交通运输监察机构(鲁政办发2009100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明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由省交 通公安处承担,挂省交通运输监察总队牌子”。 )二、关于源头执法与过程执法国道条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 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 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1.源头执法: 2.过程执法: 3.分析:源头执法为主,过程执法为辅。三、道路运政执法依据(一)道路运政执法主要法规、规

3、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04年)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05年3号令)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06年2号令)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06年9号令) 5、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09年11号令)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0年6号) 7、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1年1号令) 8、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1年9号令) 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11年13号令) 10、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1年) 1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12年1号令) 1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12年8号令) 13、道路危险

4、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3年2号令) 1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4年4号令) 1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14年5号令) 16、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14年16号令) 1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5年17号令)(二)近几年道路运输法规规章修改情况 其一、国道条的修改情况 1.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3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年628号) 删去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即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 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 ,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 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

5、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对其他条的序号均未调整 ,总计83条。 2.道条征求意见稿其二、客规修改情况 1.第一次颁布:部2005年10号令 2.第一次修订:部2008年10号令(增:运管费条款) 3.第二次修订:部2009年4号令(删:运管费条款) 4.第三次修订:部2012年2号令(取消暂扣证件) 5.第四次修订:部2012年8号令(包车客运) 修改内容:其三、危规的修订情况 1.第一次颁布:1993年(交运发19931382号) 2.第一修修订:部2005年9号令(适应国道条) 3.第二次修订:部2010年5号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内容删除 ) 4.第三次修订:部2013年2号令(解读) 其四、

6、省道条的修订情况 1.第一次颁布:2011年3月实施 2.第一修修订:2015年7月(修订稿)四、关于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014年10月)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 见 (交政法发2013308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 见(交法发 2015 126号)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 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解读 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方案的通 知(交政研发 2015 26号)第二讲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一、

7、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 1.国道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

8、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 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省道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9、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法律适用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优先适用国道条;也可引用客规、货规。 2.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只能适用省 道条 。 3.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处罚既可依据部令,也可 以依据省道条。 4.本省籍车辆依据省道条。 (三)行政处罚货规、客规对非法经营行为补充规定:货规第63条: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 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 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客规第84条: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班车客运经营的。(

10、四)提示 1.关于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的界定 国道条:无具体规定 部部货规货规(1 1号令号令2 2条条) :) :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 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部部客规客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 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 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山东省道条:第七十六条 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或者个人生活服务

11、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 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学校 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 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20113939号)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 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

12、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2000千克的自有千克的自有 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2000千千 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运输管理机构

13、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从轻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1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 1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问题: 1.关于车辆经营性行为与非经营性行为的

14、认定 2.关于处罚对象的认定 3. 2吨以下车辆货运问题二、关于车辆营运证的相关规定(一)法律规定1.国道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 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 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省道条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 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

15、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3.部客规、货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法律适用1.未按规定携带营运证,适用国道条。2.有许可证,但车辆无营运证,适用:A.客货运部令B.城市公交、出租客运、机动车驾培省道条(三)提示1.有的车辆虽然有营运证,但有下列情形仍属非法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营运证无效(伪造、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过期、污损无 法辨认、擅自涂改、失效)2.行政强制措施问题:关于道路运输证有效期的处罚三、关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一)法律

16、规定 1.国道条: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06年9号令) 第四十八 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 客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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