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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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 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2009版)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 标方法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 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 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省有关 控制价的规定编制。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 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 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 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包括分部分项综合 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 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及相应的材料、设 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

2、量要求 应当随招标控制价一并公布。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 价未按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的, 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如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 ,应放弃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 人应核对招标控制价,依法重新招标。第三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准备与初步 评审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 和算术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的 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 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

3、件存在重大偏差,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对重大偏 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 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三)投标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 标书的;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 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的;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 (八)未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九)未按规定计取税金的; (十)未按规

4、定计取暂估价或暂列金额的 ; (十一)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 求。 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 未要求提供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 重大偏差。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按上述第十五条、十六 条修正方法修正投标报价,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 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才能进入投标报 价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数据为 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修 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以下投标报价均指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第四章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只对经过投标文件初步 评审,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报价进行详细评 审。 第

5、二十条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评审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明显的不平 衡报价,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有无漏项的评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 为该单项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视为其费 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 该项目,但不能从招标人得到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无明显不平衡报价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平衡报 价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供招标人签订合同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规费、安全文明 施工费及税金(以下称“不可竞争费用”,以 下所

6、称投标总价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扣除不 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后的报价未低于招 标控制价的 90或未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报 价的算术平均值 95%时,评标专家可不对 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 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各 投标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5%时,评 标专家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 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 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的评审;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三)材料单价的评审。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所采用的数据 为通过投标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 数据。

7、 凡经上一评审程序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程序。 评标专家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 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 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 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处理。 评标专家确认投标总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 后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 人相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95%的报价不低 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 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 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所有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

8、机抽取100项作为必 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 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100项时,所有工程量清单 项目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 2、评标专家应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3、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该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单价的 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 ,评标专家应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 合单价中有10以上(不含10)的项目(当有 小数时,应按四舍五入保留

9、整数),当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100项时最低不少于3项(含 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人公布的该项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单价的 90并且低于各 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 平均值的 90时,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 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 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 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 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 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 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

10、 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 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 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 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 人提出询问。 2、评标专家应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招标人公布 的措施控制价的 8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措 施费算术平均值的 80的投标人提出询问 ,并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 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1、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招标人 公布的措施控制价的 80并且低于各投标 人相应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80的,按投标 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 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

11、面说明理由 。 2、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 理由或评标专家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 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 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该工程 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50种(不包括暂估价 材料)作为需评审的材料单 价;当该工程材料种类少于50种时,所有 材料(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需评审的 材料单价。 2、当投标人的需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 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材料单价的90 并且 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评标专家应

12、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 ,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 (二)评估及判断 1、当投标人需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10以上( 不含10)的项目(当有小数时,应按四舍五入 保留整数),当材料种类少于50项时最低不少于 3项(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相 应材料单价 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 算术平均值 90时,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若评标专家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2、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 相应材料单价的90并且低于各投标人相 应单价算术平均值90时,评标专家经评 审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 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询问形式及原

13、则: 评标专家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 标人对询问的 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询问不作答复或不在规定时 限答复时,评标专家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 的情形认定。 评标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 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评标专家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 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 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投标人以库存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 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

14、标人以生产某种材料为由不能作为其低 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投标人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闲置为由不 能作为其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证明依据。 评标专家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 ,以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的意见作出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九条 当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未 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一般应 继续进行评标。第五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运用及 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时,技术标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 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技术标“可 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 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作为结论 意见

15、。对同一技术标“可行”、“不可行”的意 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技术标进 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再次 表决。其“可行”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 对技术标可行,并通过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的投标人,以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专 家分别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评分办 法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计分规则对商务 标进行计分,得分汇总后,再按招标文件 商务标、技术标分值权重计算各投标人的 总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 人。 投标报价计分规则所采用的数据为通过投 标报价详细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数据。 综合评估法的分值分配中,投标报价的分 值不得少于总分值的60%。 第三十四条 投标报价计分规则 (一)投标总价(60分) 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投 标总价计分的基准值。投标总价计分基准 值招标控制价9230投标人投标 总价的算术平均值70。 计分办法:以投标总价计分基准值为合理 报价,合理报价及比合理报价低的报价得 60分。其余报价与合理报价相比,每增加 1%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 法进行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0分) 基准值计算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计算需 评审的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分的基准值 。需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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