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法制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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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十二 税收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法制【知识目标】n了解税收征管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n了解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n了解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依法 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 收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征收和由海关代征的 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3

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 4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 利与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5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1)税务管理 (2)税款征纳 (3)发票管理 (4)税务检查 (5)法律责任 (6)税收争议

3、的解决 二、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法律责任 4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6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8抗税的法律责任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10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1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12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13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法律责任 1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 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15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 1

4、6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17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18渎职行为 19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20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三、税务行政法制 1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 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 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1)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处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 (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 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

5、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 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3)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 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 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 )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4)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 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 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 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 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

6、以下和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5)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调查与审查 听证 决定 (6)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 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 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1)复议范围 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遭

7、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 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 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 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8、,向 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 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4)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 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 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 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 知申请人。(5)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 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 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税务行政诉讼(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 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 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 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代理人 (3)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5)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6)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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