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药业新版《GMP》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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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北大药业新版GMP培训XXXXX年XX月XX月 主要内容 2010版中国药典凡例、附录 物料产品的质量标准凡例的主要内容总则 正文 附录 名称及编排 项目与要求 检验方法和限度 标准品、对照品 计量 精确度 试药、试液、指示剂 动物试验(不作讲解) 说明书、包装、标签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 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 例、正文和附录。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 典。本部为中国药典二部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

2、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构成。本部药典收 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化学药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 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 定。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 ,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 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 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的产 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 的药品

3、,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 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 规定。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 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 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正文八、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 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 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 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 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九、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 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 1 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 文名); 2有机药物的机构式; 3分子式 与

4、 分子量;4来源或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5含量或效 价规定;6处方;7制法; 8性状;9鉴别;10 检查 ; 11含量或效价测定;12 类 别;13规格;14贮藏 ; 15制剂等。附录十、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 和指导原则。制剂通则系按照药物制剂分类, 针对剂型特点所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通用检 测方法系各正文品种进行相同检查项目的检测 时所应采用的统一的设备、程序、方法及限度 等;指导原则系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 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等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名称及编排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 用名称收载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 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均为法定

5、名称;药品英文名称 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 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 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 化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十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推荐的“ 药品化学结构式书写指南”书写。十三、正文按药品中文名称笔画顺序排列, 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 、的顺序排 列;

6、单方制剂排在其原料药后面;药用辅料集 中编排;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 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 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 列。项目与要求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 管理要求。(1)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 以及物理常数等。(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 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 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 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7、需作 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 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 术语表示: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 溶解; 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 解; 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 溶解; 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 中溶解;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 1000ml中溶解;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 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 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实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 供试品或量

8、取液体供试品,于252 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 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 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 为完全溶解。(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 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 、皂化值和酸值等;其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 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 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 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进行的 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 的确证。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 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 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 ;对于规 定中的各种杂

9、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 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 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 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 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 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 “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 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 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 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 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 剂的限度规定。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注射 剂项下相应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规定。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

10、通则项 下有关的各项规定。十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 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 或生物测定方法。十九、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 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 药物使用。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 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 (或效价)或含量(%)或装量。注射 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指1ml中含 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 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 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 名词术语表示: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

11、 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 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 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 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二十二、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 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 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同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 不同的制剂)时,需根据临床用药要求制定

12、相 应的质量控制项目。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三、本版药典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 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 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实验 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 的方法为准。二十四、本版药典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 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 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 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 字都是有效位。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 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 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 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 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 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

13、比较,以判 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二十五、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 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 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 药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 测定方法误差、生产过程不可避免偏差和贮存期间 可能产生降解的可接受程度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如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 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保证 在有效期内含量能符合规定。标准品、对照品二十六、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 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

14、与对照品( 不包括色谱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 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 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ug) 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有规定 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批号, 应与国际标准品、国际对照品或原批号 标准品、对照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 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标明批号、用途、使用方法、贮藏条 件和装量等。计算二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二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法定计

15、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长度:米(m)分米(dm)厘米(cm)毫 米(mm)微米(um)纳米(nm)体积:升(L)毫升(ml)微升(ul)质(重)量:千克(kg)克(g)毫克( mg)微克(ug)纳克(ng)皮克(pg)物质的量:摩尔(mol)毫摩尔(m mol )压力:兆帕( M pa)千帕(k pa)帕(pa)温度:摄氏度()动力黏度:帕秒(pa .s)毫帕秒( m pa . s)运动黏度:平方米每秒(s)平方毫米每秒( m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 g/cm3) 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兆贝克(MBq)千贝可 (kBq)贝克(Bq)(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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